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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运作具有竞争性的律师事务所 | 目前中国的律师行业发展已经初步完善,律师事务所都在不断的思考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如何不断扩大自己的企业实力,同时他们也在不断的探索。
在近距离的接触一家在沿海地区办理比较成功的实行公司化管理、集团运作的律师事务所,对他们的成功经验深有感触,在感受他们成功的同时,也对如何构建具有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有点个人的思考。
一、如何构建、运作律师事务所(集团)
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执业的一个平台,其构建的模式和运行机制决定着一个律师事务所在一定范围内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当然,这也一个所及其律师的经济效益。我们要确认这样一种思维,律师行业也是服务行业,或者准确的说是法律服务行业,我们只有在正确定位自己以后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正确的组织和协调自己的行为。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是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构建模式,但是,在这个模式的前提之下,他们具体的运作却有很大的不同。
其一、律师事务所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提成,对律师实行松散管理,律师个人负责自己的案源,目前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是采用这样的模式运作;
其二、律师事务所每年一次性收取费用,律师个人负责案源,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不实行管理,这种在法律上是存在障碍的,目前也存在这种运作方式;
其三、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因为其本身不具有公司法人的资格),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实行紧密型管理,包括案源分配、业务性质调配、执业地域分配、工薪调配等等。
在公司化管理运作的模式下,即对部分律师实行工薪加奖励制度,也又对一部分律师实行工薪加提成加奖励。目前很少的一部分案源好的律师事务所实行了公司化管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把这种公司化管理、运作完全进行到底。但是,从目前律师行业反映,情况来看,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无论在实力和发展速度及创建企业品牌上,与其他管理方式的律师事务所相比都显现了优越性,个人认为这也是目前中国律师行业发展到今天,我们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所必须面对的一个抉择。即从个人思考走向集体智慧,从小作坊到大集团的,从单纯的律师行到多行业综合体的发展方向。
二、公司化律师事务所(集团)的运作机制
其实公司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和一般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上来讲,在构建上并没有本质区别,二者都必须采用合伙制的方式组成。而区分二者或者二者在市场竞争中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思维和在这种思维指导下的具体运作方式上。构建公司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树立一种企业品牌思维,把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一个主体予以推广,只有具有这种思维的人聚合到一起,组建这样的律师事务所才能达到资源整合,充分发挥集团优势。构建公司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树立集团化、专业化意识,树立集团化意识,才能突破个人利益思维束缚,才能将把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这一终极目标作为企业发展方向,作为个人行为的最终归宿。专业化方向是提高企业品牌实力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必须贯穿企业发展的始终。构建公司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树立企业与个人共同发展的思维,因为个人与企业之间这种紧密合作关系,如果出现相互之间不能在利益上达到一致,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这点将在后面详细阐述。构建公司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树立以律师行业为根本,并以此为依托积极向其他行业扩张,不断发展并提升自己的综合实力。
三、公司化运作律师事务所(集团)管理中的权力机构(管理组织)设置
公司化运作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管理组织的设立和管理权限的设置对一个所的正常发展非常重要。既然实行公司化管理,就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模式组织一个管理机构,并对管理机构的权力进行分配。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权利过于集中问题,因个人在合伙中的股份过多而形成实际的一个人控制一个所的情况;
(二)本所合伙机制安全问题,因合伙人之间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合伙不能继续存在的情况。
以上两种情况的存在都会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直接导致一个律师事务所崩溃。
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一般可分为四级。
第一级是本所(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其由本所的合伙人或者本集团所属各企业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名称为合伙人会议或者企业管理委员会,其权力主要是任命本所(集团)的主管(高 | | 来源:西部律师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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