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生活 法律无忧
用户名: 密码: 身份:
关于我们 律师律所推广
名录 法律咨询 法律服务 企业·管理·法律 个人与法 律师·律所 法律工具 法律茶座
律师名录
律所推荐
公开咨询
一对一咨询
案件委托|法律培训
企业服务|个人服务

公司管理|营销贸易
劳动法务|VIP专区 

房车消费|劳动医疗
婚姻家庭|创业与法
律师发展|律所发展
求职招聘|律师交流
法规|文书
常识|案例
法眼观潮
法治时讯
劳动争议(企业)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争议(企业)
>>> 劳动争议(企业)
文章搜索
关键字:
类别:
律师律所发展实务
律师营销    职业发展
律师实务    综合信息
律所营销    战略管理
人力资源    综合管理
律所实务    综合信息
企业法律实务  
营运管理 商业秘密 股东权益
知识产权 金融财税 营销贸易
合同指导 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 离职管理与竞业禁止
个人法律实务  
房车消费 消费维权 医疗与法
劳动合同 辞职离职 工伤保险
劳动争议 婚姻与法 家庭与法
创业与法 综合信息
 
用人方解聘劳动者要注意方法
    
  
  案情:申诉人B某系本市某食品公司即“被诉人”员工。一九九八年六月,B某进入该食品公司从事质检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该食品公司以B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对B某作出解聘决定。B某接到通知后,表示不能接受,但当日又向公司人事部门递交了辞职书面申请,获人事部经理同意。后B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聘决定,并要求被诉人补发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年终双薪以及报销医药费、支付违约金等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该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被诉人对申诉人发出通知,解聘决定于次日生效;但申诉人在十二月二日即提出辞职申请并获被诉人同意,故劳动合同应以辞职而解除,被诉人应依法支付申诉人辞职前未领取的工资、未支付的加班费以及未报销的医药费,但申诉人要求支付辞职后的工资和年终双薪、报销辞职后的医药费以及支付违约金等请求缺乏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分析与评述:本案焦点在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依据及时间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25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纪为由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解聘决定生效之前,劳动者又主动向单位递交了书面辞职,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单位同意辞职的时间为准。上述两者差异的法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地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任意将劳动者除名;而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并获单位同意,则劳动合同依法当然解除。本案中,如果B某不急于提出书面辞职,那么劳动合同未必当然解除,因为所谓违纪事由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的,是否与事实相符还不确定,B某还可以就此质疑,须有用人单位提供充分证据。然而B某在解聘决定生效前即主动辞职并获单位同意,从法律上讲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达成共识,因而这种双方法律行为已经具有了法律约束力,B某事后反悔缺乏法律依据。可见,必须清楚地区分用人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这两种行为的不同法律意义和后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解聘决定应冷静对待,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急躁冲动、意气用事,否则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

声 明:凡注明"来源:法律无忧网"的稿件,可用于非商业用途的转载,但须注明作者和"来源:法律无忧网www.001law.com"。本网的其它转载稿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您如对稿件内容或版权有疑议,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关于我们 - 加入收藏 - 法律声明 - 律师律所加盟指南 - 律师VIP会员及网站广告服务 - 个人企业使用帮助 - 网上汇款- 联系我们  
域名:www.001law.com www.51law.cn 网络实名:法律无忧
法律无忧网联系电话:0755-88832856 法律无忧网客服邮件:001law@001law.com
法律无忧网版权所有 © 2004-2005 粤ICP备05062525号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