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一提出,似乎有很多人会不解,辞职也和法律有很大的关系吗?写个辞职信,向主管一交,不就行了吗。但是,律师提醒说,辞职也要注意很多问题。
辞职实质上就是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认真研究劳动合同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以避免因为不熟悉相关的规定而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辞职:不能说走就走
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同时,也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权,但是,劳动者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企业在管理制度中,一般都对辞职有相应规定,劳动者在作出辞职决定后,需要先了解企业关于辞职的规定,再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辞职,这样才可以不会给企业以理由处罚自己,从而使自己的权益受损。 首先,劳动者辞职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赋予了劳动者辞职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选择新的劳动者,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当然,劳动者辞职并非一定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企业,这要视企业的管理规定,如果企业关于离职提前通知的时间不超过30天,即可以按照企业规定,提前向企业提出辞职。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出辞职之后,如果企业没有按正常程序为劳动者办理工资结算或其它手续,或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劳动者应该在发生争议后60天内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避免造成延误诉讼时效,而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 同时,还需要提醒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当劳动者向企业提交辞职信后,应当保留提出辞职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曾提出辞职的事实和提出辞职的时间,如复印公司同意辞职的文件,或以邮件形式发出辞职信并保存邮件,以避免企业届时否认辞职事实或时间,而造成不必需要麻烦。
2、当辞职遇上违约金
提出辞职后是否就可以潇潇洒洒一走了之呢?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劳动者却面临需要向企业交纳违约金的状况。
要求辞职者交纳违约金的情况在许多企业都存在,因为《劳动法》在赋予劳动者绝对辞职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在法律范围内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金类型主要有3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违反培训协议和违纪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
企业一般采取在劳动合同或附件中对违约行为约定违约条款的方法,但,是不是劳动者如果遇上了以上情况,就一定要向用人单位交纳约定的违约金呢?
首先,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常常利用其在劳资关系中的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与其签订一些违约条款,如:劳动者离职违约金等。这些条款实际上妨碍了劳动者行使其正当权利,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劳动者可以不向用人单位交纳违约金。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的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金额过高,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由于违约金在法律性质上是对于合同解除所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补偿。那么违约金的制定一般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1、劳动者解除合同会对用人单位造成明显损失;2、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其金额大小与用人单位的损失相差不能太大。如果显失公平的话,法院可以判决予以调整,即根据公平原则适当降低劳动者应承当的数额。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就违约金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该法规就较好的防止企业乱设定违约金。
同时,还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事先没有约定违约金,则单位则不能要求辞职者向其交纳违约金。
如果按规定,劳动者确实要付违约金时,这时又应该如何办?
由于我国很多地方法规是支持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但由于各地规定不同,如北京、上海,对违反金的规定就不尽相同,因此,劳动者应参照当地的地方法规定,清楚自己违约金的合理数额范围。
关于培训违约金的赔付,对此,劳动者具体可以参考原劳动部的规定:“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违约金是把双刃剑,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慎重对待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
3、辞职与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约定:辞职仍要遵守
由于商业机密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商业秘密保护,许多企业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来加强商业机密的保护,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如技术研发、市场、销售管理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条款、竞业禁止条款等。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它的主要内容是指企业的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禁止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雇主或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为雇员所侵犯。
由于保密条款、竞业禁止条款的约束力往往在劳动者辞职后几年内都存在,因此此类条款可能会影响到劳动者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劳动者如果违反这两条条款,还可能会负上民事与刑事责任。因此,劳动者应当要了解和清楚禁业年限(竞业禁止上限为3年, 超出部分无效)和范围、保守机密的范围等,在辞职后,也应该当遵守上述约定,而不是认为一旦离开原单位,就可以我行我素。
同时,由于竞业禁止是一种限制自由择业权的行为,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可以要求竞业限制的补偿费,一般会在签到定竞业禁业合同时就要明确此笔费用。关于补偿费用的数额,《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劳动者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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