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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个独资企业:演出“一个人的精彩” | 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把个人独资企业定义为: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要有自己的名称。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之名称应当预先申请核准,独资企业也不例外。由于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在企业名称中不可以出现“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因为在我国,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和一般的实践,公司一定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在其名称中也不可以使用“公司”二字。 其次,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这笔经营资金并不是注册资本,只是经营的条件,所以不具有对债权人给以担保的效力,如果企业将来欠下的债务高于这个数额,企业投资人同样要承担全部的债务。 再次,要有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否则这家企业极有可能只是“皮包公司”。 最后,要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如果没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企业就和个体户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了。 从以上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所应具备的条件可以看出,它在投资和经营规模上是有别于主要靠个人劳动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规模上已具备了企业的全部特征,因此国家把它视为与企业投资人相区别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允许它像企业一样去参加市场经济活动,这有利于扩大它的市场交易范围和规模,发挥它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同时,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的财产,一旦它与外界发生纠纷,将更有利于及时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它比个体工商户拥有更大的优势。 不过,从刚刚介绍的独资企业设立条件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企业投资人得以自己全部的财产来承担独资企业的债务,也就是说,他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投资者在进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需要特别留意法律的这条规定。 提示: 独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委托代理登记的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 (五)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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