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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的自我保护 | 股东权利的保护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本人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公司的债权人、管理人员、公司所在地的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利益。在我国,股东权利的保护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及立法机关探讨的重点。人们精
心地设计了种种制度,但都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时常遭受来自多方面的侵害。原因何在?笔者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现有的制度过分地强调了政府的行政干预,忽视了股东的自我保护,即忽视了市场经济中私法自治、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过度强调政府干预导致了股东过分地依赖国家的保护,他们把政府的干预看作是权利保护的惟一“法宝”,从而失去了行使和保护自己权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久之养成了惰性,最后甚至漠视自己应享有的权利。 我国现有的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建立于这样一个理论假设: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属于非专业人士,缺少专门的知识和经验,因此,股东很难进行自我保护。同时由于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家就自然成为股东权利的“保护神”。正因如此,公司法严格规定公司成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提高公司成立和上市的“门槛”,严格限制经营范围,详细地规定了一些禁止行为及行政处罚,凸现出较浓的行政色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股东自治是公司自治的一个重要内容,股东的权利最终要靠股东自己去捍卫,股东自己的事情也最终要靠自己去解决。离开了发挥股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国家的干预最终也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前,加强股东权利的自我保护应通过以下风点。 第一,提高广大股东的权利保护意识。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思想和长期极“左”思想的影响,我国股东的权利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应当加强宣传,培养股东的权利保护意识。 第二,促使股东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股东权利的行使是权利保护的前提。首先,股东应积极参加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把自己的意愿表现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再根据表决规则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形成了股东(大)会决议,从而产生对公司、公司的机关及管理人员的拘束力。同时通过行使表决权选择最合适的管理人员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其次,股东应积极行使知情权。由于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因此大多数股东与公司间的信息时常是不对称的。而对于公司信息的充分了解是股东作出决策和进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股东应积极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和各种会议记录,掌握公司的各种信息,以便有利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后,股东应对公司机关及选任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或者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以纠正不利于股东的行为。 第三,通过成立股东保护协会来保护权利。股东们除了应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的决策、加强监督,争取内部控制权,维护自己的利益,还应借鉴国外的经验,成立“股东权利保护协会”等团体,借助团体的力量来全面保护股东的权利。 第四,积极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侵害股东权利的各种违法行为,广大股东应积极提起民事诉讼,这样既可以获得民事损害赔偿,也可以惩罚违法行为,遏制该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股东权利保护是个系统工程,应从多方面着手,但毋庸置疑的是,自我保护才是股东权利保护的最佳方式。股东,你才是维护自己权利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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