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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真引发误会是否要担责任? | 咨询问题:前几个月,我公司承揽一处建筑时,与某建材厂签订了水泥的分批供销合同。但是在送过两次水泥后,该建材厂突然打来电话,说是该建材厂附近的公路出现问题,无法按时运送水泥了,要我公司先自行想办法。为了不耽误建筑工期,我公司只好自己寻找货源。我公司先后向两家水泥厂发去传真,问他们厂是否能一次性提供100吨水泥。我公司还在传真中说明,如果可以供货,请他们在两天之内用传真报上型号和价格。我公司将立即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 这两家水泥厂都在第二天发来传真,表示能够提供100吨水泥,也都报上了型号和价格。经过比较,我公司立即派人到A水泥厂验货并付款。但是就在这时,B水泥厂却自雇货车,送来了50吨水泥。我公司不肯收货,B水泥厂就说我公司违约,要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吗? 律师解答: 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是B水泥厂误会了你公司传真的性质,以为你公司发来传真是表示,如果确实厂里能够提供大批量水泥,公司就肯定能够与其签订水泥购销合同。也就是说,水泥厂以为这份传真是“要约”。但是实际上,由于这份传真中既没有说明水泥的标号,也没有约定水泥的价格,也就是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不能算是“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而一份合同的订立过程应当包括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这几个部分。B水泥厂向你公司发出的答复传真只能是“要约”。在没有得到你公司的正式答复之前,水泥购销合同并没有成立。所以,你们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该水泥厂冒然将水泥送来,你公司有权拒收,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 | 来源:辽宁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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