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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事务所和谐之道 | 陈默 律师 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目标是什么?这是每位事务所管理者必须思考的问题,对其不同的定位将会有不同的结论,如果将事务所看成是个类似企业的经济单位,那么,事务所管理的目标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理顺流程、提高绩效等,这是用一般的企业管理原则去制定管理目标,当然也有用诸如“做大做强”“行业领袖”这些“政治”色彩浓厚的口号作为事务所管理目标的。但于我看来,对律师这类特殊行业而言,用“和谐”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目标,似乎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些。 众所周知,律师行业相对而言是社会精英行业,律师事务所是由“人精”组合成的,行业的特点使每个律师个体本身就是一个利益主体,其特立独行的行事风格决定了律师事务所要形成较为统一的文化气氛是件不容易的事,律师个人更多地是考虑自己的发展问题,缺乏参与的动力,“搭便车”成为最普遍的心态,不同的利益个体极易使统一的规则变得支离破碎。有些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的运作模式,就是想彻底解决这些问题。但纵观全世界的范围,真正实行“公司化”模式的律师事务所并不是主流,绝大多数事务所的模式仍然是合伙、个体的方式,国内的这类事务所也是屈指可数、寥寥无几。近来还听说广东省一家自称“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内部开始出现分歧,“公司制”能否再走下去产生变数。而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和听到的情况是,律师转所频频,事务所“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意犹未尽。故由此看来,目前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问题,还远未达到通过管理手段提高效率和效益,真正做大做强的层面,而应是着眼于创建一个和谐的制度环境和气氛,减少摩擦,促进共识,稳定律师队伍,达到共赢局面,和谐就是事务所发展的基础。若律师之间志不同、道不合,共同发展肯定只是奢谈!对于律师这个新兴行业来说,和谐比发展更为重要。 要达到和谐,事务所必须从几个方面努力: 一、建立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
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在谈到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时说“制度优于技术”,现代社会,技术创新已不是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制度创新才使经济不断出现新的推动力。马克思也说,股份制的产生,使建设铁路在一夜之间成为可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实质上而言是对律师个体的管理,律师个人因年龄、经历等因素的不同而对事务所会有不同的期望,各人的价值取向是各不相同的,年轻的律师希望有更多参与的机会,有更为优厚的收入水平,资深的律师希望有稳定的合作员工和不计较的辅助人员,忙碌的律师都希望律师事务所提供良好的公共行政支持,而公共行政服务却是律师们最不愿意兼顾的,这些构成了事务所最常见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就是必须建立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各利益主体相互妥协、相互让步、各得其所,如有的所采用工资制分配模式,有的所采用主任轮流担任的模式,都是在寻求解决本所利益平衡的尝试,这种尝试将会一直下去,直到事务所达到利益平衡为止。没有绝对好的制度,只有相对平衡的制度,多数人愿意接受的制度,才会有生命力。 二、选择合适的管理团队
再好的机制若没有称职的管理团队去贯彻执行,也是一纸空文,这可能是当前大多数所谓制度健全的律师所一个普遍的软肋,因管理是琐碎、不易见成效的工作,远不如律师业务的一竿见影,故主动要求承担管理工作的律师少之又少,除非有利益机制上的安排,且律师一般对管理知识知之甚少,真正承担起事务所的管理常会感到力不从心。因此,合适的管理团队应该由一些资深的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律师和专职的管理专业人士共同组成的管理团队,将各自的优势结合在一起。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关键,仍然是“执行力”的问题。
三、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企业文化对企业之重要性,是因为企业文化反映出企业的价值取向,表达了企业“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企业”这样的基本哲学命题,对企业员工的行为会带来深远的影响,故现代管理将企业文化作为管理的基本目标和手段之一,将之提高至“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地位。记得有一家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所训”是:“把小事做好,将事业做大”,强调的就是“把小事做好”作为事务所的核心精神。良好的文化氛围,应体现文化的包容性,在核心文化价值取向的前提下,提倡以各律师主体多元的价值观相互的良性影响,从而达到“君子和而不同”的境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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