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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开除病休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员工?
    
  张某从1988年起就在一家企业工作。2003年11月,单位给患病的张某批了6个月的假期。经过3个月的积极治疗,张某基本康复。2004年3月,朋友请张某帮他有偿“打理”生意。2004年4月初,单位突然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通知张某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单位这样做很不合理。请问:企业能否开除病休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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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企业能否开除病休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员工不能一概而论。首先,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因患病在规定医疗期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效益不好、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如果同时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四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上面的情况看,单位以效益不好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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