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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债主,还是做隐名合伙人?
    
   张先生曾在朋友开合伙企业时借给这个企业一笔钱,并且定好等企业挣钱了自己就按比例收钱。张先生原本以为这个债主当得一本万利,可是没想到这家企业的另一个债主讨债时,竟然也讨到了自己的头上。因为那个“一本万利”的协议,自己已经不是债主而是合伙人了。所以,合伙企业欠了钱,他当然也要负责偿还。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的辛苗律师为记者详细解释了张先生为什么会由债主变成合伙人,以及如何选择这两种身份。
  《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因此,合伙人就可以根据是否公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隐名合伙人。工商登记记载的内容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可以依据这一点来确认合伙人是否属于隐名合伙人。如果工商登记对合伙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进行了登记,那他们就是普通合伙人;如果工商登记对这种合伙关系没有登记,但是有其他证据证明合伙关系存在的,就是隐名合伙人。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提供资金或实物或者只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那么,张先生就是因为向合伙企业提供了资金,并且约定了参与盈余分配,所以成为了隐名合伙人。
  辛苗律师分析张先生在与合伙企业签订借款协议时很可能并不知道法律还有关于隐名合伙的规定,也不知道自己需要按照分享利益的比例来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就这样稀里糊涂地由债主变成了需要为企业还钱的隐名合伙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没有将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在权利和义务分担限度上做以区别,所以,隐名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样,都要按照出资份额的多少或协议约定的比例享有利益和承担风险。而且因为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隐名合伙人很可能在借出资金后,还没有收回一分钱,就先要按照约定盈利分配的比例承担企业的债务了。
  由此看来,认真选择债主和隐名合伙人这两种身份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辛苗律师建议要借给合伙企业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在签订资金借贷合同时要考察清楚这个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果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合伙人的资信状况也不错,企业盈利不成问题,那你可以在充分信任这家企业的前提下和它签订盈利分配协议,成为隐名合伙人,来分享企业的经营成果。但是,如果你对这家企业的经营并没有太多信心,就不要被企业单方面对盈利的宣传所迷惑,与其签订盈利分配协议,还不如规规矩矩地做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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