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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强律师事务所异地分所管理的思考 | 卢泽铭 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日益向前,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各种纠纷也不可避免地明显呈现出跨地域的趋势,为顺应这种形式,尽快拓展律师业务,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众多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总所”)在总所所在市、县之外设立了异地分所(以下简称“分所”) ①,尽管各个分所设立的初衷不尽相同,有的是为异地已有客户解决法律事务的需要,有的是拓展异地法律市场,有的为总所提供紧缺的信息资源,有的是为了总所的品牌建设、扩大总所影响而设,甚至不计账面上的经济得失;不管怎样,对分所的管理仍然是律师事务所管理者不得不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分所管理因总所与分所之间的关系不同而有诸多差别,但总的来说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总所对分所管理,例如总所可以加强管理以发展律师事务所统一文化和建立高品位、高品质的品牌战略;另一方面,分所自身管理,包括建立健全的收案、收费行为,制度律师事务所各类人员管理的专门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现在就总所与分所关系及之间的管理问题求教于在座各位专家、同行,意在抛砖引玉,恳请各位同行不吝赐教。
一、 总所与分所常见管理关系。
总所与分所之间的关系取决于设立时总所及分所负责人之间协议或者关系,有的是总所主动寻求自身发展而设,有的是有律师寻求总所的某种依靠(包括资质、品牌或者财力人力支持)而成立的。
1. 挂靠管理关系。
这是当前相当普遍存在的一种关系,虽然我国立法并不赞同这种关系,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这种以表面显示非挂靠实际上是挂靠关系的做法,其实就是当前异地分所管理的主流做法,这也如同提成制律师一再为司法行政部门所否定却仍然占绝对优势地存在一样。这种关系下,表面上按照法律规定:分所受总所制约管理,收入归总所统一分配,然而实际上总所基本上没有权力过问分所的正常经营(除非违反律师、律师所的强制性管理规定),对分所的财产基本上也不予以直接处分,只是分所上缴一定的”税赋”给总所;总所方面除了提供名称资质供分所使用,收取“税赋”外对其他事项均不闻不问。这种存在关系因为双方联系不是很紧密,往往也被外行认为对双方风险很大,但是实际操作中因律师执业者绝大多数处事非常谨慎,善于保护自己,实至名归的“违法乱纪”很少,基本也就相安无事,双双得利。
2. 全面管理关系。
有这样一批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就像资本社会初期的工厂一样,满心热衷于扩张,在总所有客户基础或者人力基础城市设立分所,有的甚至是为获得某种信息比如在北京设置分所,有的甚至为了声誉方面考虑比如在香港以至国外设置类似分所的办事处。先不论也不能列举总所管理者设置分所的心态如何,只能说他们的共同点就是对分所的管理都很严格,对分所的律师进出、辅助人员安排,客户沟通、案件管理,财务税收等均给予高度关注。因为分所的收入直接关系到总所、总所经营者的收入,从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总是紧盯的习惯可知,这类型的总所分所关系也是最紧密的,分所的风吹草动总所都希望了如指掌。但这样严苛管理的也是对分所有利的,分所必然获得总所在客户资源或者办案人力、社会关系等多方面较多的支持,因为权利和义务在平等合作的时候总是大致相当的。
3.混合型管理关系。
以上两种形式是律师事务所总分所最为常见,也有其他的处于上述两者之间的管理形式,即半挂靠半合作关系,姑且称称之为混合型。这种关系产生之初多约定分所承担总所交办的一部分业务,同时分所上交较少的挂靠费用;另一部分产生之初是单纯的挂靠型或全面管理型,后因情况变化如总所业务扩大或者分所壮大等,双方另行协议改变了原初的约定。
前述三种总分所之间的管理关系,也可以说是总所与分所合作形式,难以评断孰优孰劣,三种方式适合于不同的总所出于不同目的设置分所,甚至同一个总所在不同的时期会采用不同的形式设置分所,采用不同的手段处理与分所的关系。
二、关于总所对分所的宏观管理
(一)建设统一的事务所文化
律师业的企业文化应当是更广更强的智能型、知识型、复合型的团队思想③,应着重于培养员工之间亲和友善互助向上的协作,建立共同的价值观,事业目标、社会责任感、使命感为实现事务所理想、抱负而努力的精神。如每一个人的价值首先应看他对社会对自己赖以生存的事务所贡献多少,而不能仅看他从社会或其赖以自下而上的集体获取多少。建立本所文化基础上的经营理念应当是品质卓越的至上服务,只有卓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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