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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作者:徐超峰律师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上述损失由谁来承担。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则在标的物交付时风险转移,由买方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

        但是,有的时候标的物虽未交付,风险却已经转移;有时标的物已经交付,但风险却未转移,以下情况便是如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1. 出卖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 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
  3. 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 出卖人已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受领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
  5. 由于出卖人根本违反合同,致使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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