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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受害人如何对待病历
    
病历指哪些材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面对医院篡改伪造病历,患方应当如何应对?
  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必要时寻求卫生局的帮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错误对待病历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1)、 不及时复印病历,会给院方更多的篡改和伪造的时间;
(2)、 复印不要求医院盖章,会使复印的病历失去应有的证据价值;
(3)、 抢夺和偷盗病历会由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使证据失去价值。


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可以通过法院提取病历吗?
  一般在起诉后或者起诉的同时,患者方可以通过申请证据保全的方式申请法院调取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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