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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法律行为还是见证法律事实 律师见证业务遇尴尬
    

  “在实践中,对法律事实的审查是非常困难的,律师没有办法确认双方的证章的真实性,或委托书的真实性,或身份证的真假,或健康状况的证明,类似材料的真假只有采用专业的手段才能鉴别真假,律师没有职权和能力对文件的伪造与否进行定论。”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黄宜辰说。

  2008年7月底,尚在监狱中服刑的叶某委托律师向上海长宁区法院提交诉状,状告4年前为他和西安的一家公司签署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的上海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中的风险由此被关注。

  震动律师界的起诉

  2004年11月,大学毕业后从事机械公司代理业务的叶某获悉,正在改制筹办中的“瑞德仿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欲在上海转让部分股权。叶某打算承接这笔生意。

  对合同上规定的操作方式心里没底的叶某,聘请了上海一家律所的两名律师做律师见证。2004年11月11日,在见证律师的见证下,叶某与这家西安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风险投资管理服务合同文件》。

  随后,见证律师出具了见证书:“兹证明签名的《合同文件》系双方在我们面前签署,签名(或盖章)属实,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特此见证。”

  在短短的3个多月里,38名股民向叶某支付了147.6万元,取得了41万股股权证持有卡。

  2005年3月,公安局民警来访,叶某被告知,他因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直到此时,叶某才知道“瑞德仿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成立,没有股权可以转让,更没有股票可以上市。

  2006年8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75万元,并继续退赔57万余元。叶某不服法院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08年7月底,尚在监狱中服刑的叶某委托律师提交诉状,要求为他提供律师见证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各类赔偿约250万元。

  此案一经媒体披露,律师界为之震动。

  一边是火焰 一边是海水

  2008年8月29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最大的圆桌会议室———35楼第一会议室门口被围得水泄不通,会议室角落的加座也座无虚席。

  迄今为止,新一届上海市律师协会履新之后,参与人数最多的一次研究会在这里举行,150多位律师参加了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举办的“律师见证业务操作与风险防范”研讨会。

  是什么让这个问题得到众多律师的关注?

  “实践中存在‘见证’、‘认证’、‘公证’、‘鉴证’多种概念,不要说当事人对这几个概念区分不清楚,不少执业律师也易混淆。”刘军明律师说。

  律师见证在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制度中没能获得特殊的优势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对证据证明力认定原则规定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在列举式的司法解释中律师见证没能位列其中,被人称为“介于公证与民间见证人见证之间”的律师见证,在效力上只能沦落为证人证言。那么,律师们为什么要开启这样一项业务?

  “律师见证是英美律师一项常规法律业务,英美律师出具的律师见证在民商事领域拥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同时具备律师资格和公证员资格的律师出具的见证级别最高,直接具有公证效力。”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崔大祺说。

  在对外商贸频繁的北京、上海、广东,律师的一边是客户需求见证业务的熊熊火焰,另一边是证据制度规范的冰冷海水。

  “必须明确见证的业务对象是见证法律行为,而不是见证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范围太广,仅以见证操作无法涵盖全部。”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竺建平律师说。

  “在实践中,对法律事实的审查是非常困难的,律师没有办法确认双方的证章的真实性,或委托书的真实性,或身份证的真假,或健康状况的证明,类似材料的真假只有采用专业的手段才能鉴别真假,律师没有职权和能力对文件的伪造与否进行定论。”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黄宜辰说:“如果法院认为鉴别真伪是律师的义务,一旦出现问题,对律师相当不利。”

  “未尽谨慎审查义务”

  在判定律师败诉的判决书中,“律师熟悉法律事务”、“未尽谨慎审查义务”等成为反复出现的高频词。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律师见证引发的纠纷案件,经该院调解,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律师事务所一次性赔偿原告梁某损失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虽然审核了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内容,但却未能尽谨慎审查见证事项合法性及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形式真实性义务,为委托人提供正确的法律服务意见,对于原告与何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这一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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