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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困难辞雇员不合法律须撤销 | 北京一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口头解除与其雇员的劳动关系。雇员不服,要求仲裁,劳动仲裁机构裁定解除决定无效。该公司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单方不得解除。
2005年3月,杨某到北京爱格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0月24日,爱格公司的钱经理口头通知杨某解除劳动关系,杨某不同意。但公司不准他再来上班,杨某遂提出劳动仲裁。北京市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决定无效。爱格科技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开庭时,爱格公司诉称与杨先生协商解除的劳动关系,未向法院提交书证,仅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公司职员的证言,而这两位证人均未到庭。杨某则向法院提交了他与钱经理的电话录音,证实公司辞退他的原因是公司“手头极为紧张”。
朝阳法院对爱格公司两份证人证言不予采信,认定爱格公司单方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不符合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杨某要求法院撤销爱格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认定双方仍然存续劳动关系的说法能够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 | 来源:中国普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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