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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反对法科教师做兼职律师
    
  去年律师法颁布时,笔者写了一篇题为《凭什么允许大学教授当律师》的文章,反对一般地允许法学教授当律师,此文一出,立即引来众多议论。

  一些法科教师从事律师兼职之后,往往不能保证正常的教学时间,个别教师甚至反客为主,干脆专心从事打官司的副业而找人代课

  新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一年来,关于这个话题的讨论并没有平息的态势,反而得到更广泛的关注。如今,随着律师法实施,《中国青年报》一篇《法学教师兼职做律师影响司法公正》的报道再次引出这个话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再说几句。

  目前支持大学教师当兼职律师最充足的理由就是可以积累教学科研所必需的司法经验,从而可以令教师理论联系实际,不致贻误学生前途。

  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的现象早已为法学专业学生、司法实务界、法学院乃至社会所诟病。

  造成这一现象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学院师资结构不合理。多数教师自身法律实务经验不足,岂能期待法学教育能够务实?

  解决问题的渠道无外乎两条:其中重要一条就是让教师们走出去积累法律与司法实践经验。

  既然法学院现有的师资多数不具备司法实践经验,那么从成本上说,通过司法实践途径对现有师资队伍的知识结构进行改造无疑可行性更大。但是这条道路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有的甚至是司法制度层面的问题。

  首先,允许法科教师从事法律事务方面的兼职活动会给正常的教学科研带来冲击。

  一些法科教师从事律师兼职之后,往往不能保证正常的教学时间,个别教师甚至反客为主,干脆专心从事打官司的副业而找人代课

  实践表明,这个问题并非多余。

  一般而言,法科教师兼职无外乎以下几种,即到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实务部门以及企业、中介机构从事立法咨询、顾问、挂职锻炼、独立董事等兼职活动。这当中,最典型的,也最具有诱惑力的兼职当属律师职业。

  其次,大学教师担任兼职律师有妨碍司法公正之嫌。

  应当承认,有不少法条完全能够帮助司法人员抵御包括师生关系在内的各种关系的影响而独立办案,公正司法。

  不过,更多的人仍然相信,师生关系可以影响司法公正。

  有学者认为,解决诉讼过程中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等因素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回避制度来实现。

  但中国的司法队伍,正如中国的法学院一样,近亲繁殖严重,某些地方法院、法庭当中,可能出现由一个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占据法官职位绝大多数的情况,倘若允许大学老师当兼职律师出庭,这时申请回避,也许会闹出整个法庭乃至整个法院都要回避的笑话,这时怎么回避?

  在所有需要回避的关系中,师生关系与同学关系无疑是最难治的。

  “校友”是个巨大的利益圈子,这个老师当年虽然没有教过那个法官但是在“团队”精神、校友精神的作用之下,老师总是可能通过“关系桥”、关系网找到联系法官的路子。

  再说,这个老师即使不去找那个办案法官,但法官在顾及母校面子的情况之下,也很难说在办案时不受“母校情结”的影响。

  对秉公办案的法官而言,母校的老师出庭当辩护律师,他无疑承受着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回避

  一些法科教师从事律师兼职之后,往往不能保证正常的教学时间,个别教师甚至反客为主,干脆专心从事打官司的副业而找人代课

  制度根本起不了任何作用。

  既然如此,从制度上限制法科教师当兼职律师则更加奏效。

  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制度的实施成本也更为低廉。教师不上法庭当辩护律师,这样法官的心理负担就小得多,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无疑就会少一个。

  有人认为,教师当兼职律师的,在全国律师队伍中仅占微不足道的比例,并不会影响司法公正。但是,尽管数量不多,这却是一个极为特殊的职业群体。一个法学教授,可能有几十乃至数百个弟子,其中不少在司法部门工作,倘若教授要动用关系,岂不比普通律师更方便,更有效?

  第三,公立大学法科教师做商业性的兼职律师业务,有违公立大学与教师的定位,也有损害教师独立学术人格之嫌。

  限制法科教师当兼职律师不仅是为了司法公正的需要,同时也是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与司法职能分开的需要。

  在法治国家里,不仅立法、行政执法与司法是应当严格区分的,就是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也应当与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严格区分。

  有人说,法科教师又不是公务员,你限制他去当兼职律师干什么呢?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

  法科教师的确不是公务员,但是,我国的大学绝大多数属于公立大学,这些大学承载着公共服务职能,即为大众提供教育服务。

  鉴于这种公立大学的性质,不仅教师的工资依靠财政支付,而且大学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从这个意义上说,允许大学教师做赚钱的兼职律师的确有悖于公立大学以及公立大学教师的定位。

  以德国为例。

  德国的大学绝大多数属于州立大学,即“地方国有大学”。大学的基础设施以及教师工资主要依靠州财政。

  鉴于此,德国法学教授并无做兼职律师的自由,但是可以做一些符合大学与教师身份定位的法律服务,例如可以应要求写专家意见,也可以当兼职法官,但兼职收入都不高。

  担任了20年兼职法官的法兰克福大学已故民法教授沃尔夫先生(Prof.Dr. ManfredWolf)曾告诉我,他当兼职法官的收入仅仅是象征性的。

  德国科隆大学民法与诉讼法大家汉斯普维庭教授(Prof.Dr.HansPruetting)也告诉笔者,尽管当一个兼职的民事诉讼律师可能有助于自己积累诉讼法的教学与研究经验,但鉴于大学教师的身份,他被禁止做兼职律师。

  教师去做商业性的兼职律师,你既然拿了人家的钱,别人当然希望你无论如何要赢得这场官司。在这个时候,可能就事与愿违,身不由己了。

  公立大学法科教师可以做一些与自己身份相符的兼职,例如兼职法官、检察官、咨询鉴定、法律援助等,且兼职收入只能是辅助性的,不能本末倒置,将兼职当主业。

  反之,允许甚至鼓励法科教师当兼职律师,则不但容易诱导教师反客为主,而且可能因为在兼职律师过程中陷入利益冲突的染缸,“染”久了,形成与为师者的学术道德与职业道德不符的世界观,造成应有的独立学术人格丧失,进而代代相传于学生。

  由此可见,大学教师的独立学术人格是非常重要的。

  除非是名师,一般的年轻教师很可能几年都没有兼职业务可做,为了得到这些案源,他可能与专职律师一样去拉“案源”,让别人介绍案源,如此这般,兼职律师演变为活脱脱的专职律师了。

  一个非常无奈的现实是,现在的不少公立大学,尤其是非重点大学,教师的工资收入低,课时费也少,年轻教师收入低下也是现实。有个别教师做兼职律师,实在是出于缓解经济压力的无奈之举。对此,笔者深表理解。但是,这个问题毕竟不是靠让教师当兼职律师就可以根本解决的。

  再说,一旦为了解决生计而做兼职律师,当兼职收入大于工资收入的时候,教师们则很可能就“人在曹营心在汉”了。倘若是这样,岂不违背了法科教师兼职律师的初衷?
来源:方圆律政 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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