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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律师转所制度的现状剖析与思考 | 张林芳 赵凌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必需的工作场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每一名律师都必须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既然律师有了“单位”,那么和其他行业一样,律师业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人才流动。随着我国律师业的不断发展,律师的频繁流动已成为业界普遍关注和讨论的话题,对律师业的行业管理和行业建设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一、律师转所制度概论
(一)律师转所的概念界定 在业内,人们通常会把律师转所称为“律师流动”,从逻辑上讲,律师流动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内涵与人才流动相似,主要包括律师行业的准入、退出,律师执业机构的变更,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之间(法官、检察官)的相互转型等等。本文所涉及的是律师在不同律师事务所之间流动即变更执业机构的问题,并赋予其通俗易懂的称谓――律师转所。 (二)我国关于律师转所制度的规定 我国律师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律师转所问题作出统一安排,只有律师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原则性规定。因此,律师转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有什么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实践中都是由省级或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规定的,全国各地并不统一,但又大同小异,不外乎以下几条:律师在原来的律师事务所执业需达到一定年限(一般为一年),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在本所执业期间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遵守情况的证明,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三清”(案卷交清、财务结清、案件移交完毕)证明,转所律师是合伙人的须提供其他合伙人同意其退伙的协议,以及填写审批表等等。 北京还规定,律师转所必须由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没有推荐信的不得接收。这一规定由于有限制执业律师流动的嫌疑而备受争议。 实践中如果有律师需要跨省或跨市流动的话,则需同时满足两地关于律师转所的各种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律师转所不同于一般的人才流动,它涉及到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当事人多方的利益关系,一旦处理不妥,容易引起纠纷和矛盾。因此,笔者建议,应在律师法中对这一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或者由司法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统一安排,避免全国各地各自为政。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杜绝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干扰,体现公平、公正,维护和平衡好各方的利益。 二、律师转所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律师始终处于一种由律师、律师事务所、委托人共同构成的复合关系之中,因此一旦发生流动,必然会引发这种复合关系的重新整合,各种法律、纪律和道德问题随之产生。在业内,律师流动虽然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但却由此沉淀下了大量需要正视的问题。
(一)律师转所频繁,流动性过大的原因
我国许多律师事务所都存在律师流动过于频繁的问题,有的律师事务所每年进出的律师占到全所律师数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就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长期缺乏安全感和归宿感。 从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律师转所频繁的现象来看,律师所与律师的关系往往处于一种不信任的诚信危机状态。先从年轻律师的角度看,如一个刚刚取得律师资格或执业证书的新手,由于许多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制度流于形式,所以,该新手没有律师生涯的履历,有的还是一毕业就进律师事务所工作,打破了他以前的生活秩序,而事务所的同事也不愿意认真指导,自己顾自己,对新人采取“自生自灭”的态度。 有的事务所明确要求年轻律师自己搞关系,找案源。客观地说,很多律师有能力办案,但不一定有能力接到案件。如让新人接案,而他的自身能力确实一时无法接到案,接不到案件,意味着他无收入、无事做、无法展示自己的才华和能力。当初,进律师行业的那种激情随之而逝,于是他内心感到失败、沮丧,对自己的行业没有认同感,甚至埋怨这个社会太现实、太残酷,同时感到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没有给他带来前途和希望,严重缺乏生存的安全感,特别是没有得到同事的帮助和支持,内心产生了强烈的恐惧感。在这样的危机感之下,往往令这些新人想方设法去另辟蹊径,在没有放弃律师职业的前提下,寄希望于改变工作环境来改变自己的生存状态。 在事务所内部已经执业多年的律 | | 来源:江苏张林芳律师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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