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章搜索 |
 |
律师律所发展实务 |
 |
企业法律实务 |
|
 |
个人法律实务 |
|
| |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根源及对策 | 王芳民 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为经营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粗浅探讨。
一、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利益诱惑。许多律师事务所用支付“介绍费”“联系费”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来稳定案源。一些律师向中介人支付回扣,回扣比例多少不等,有的甚至高达50%。还有些事务所或律师随意降低收费标准,采取竞相降价的方法来达到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目的,当事人尤如到市场购物而“货比三家”。这一方面扰乱了行业秩序,另一方面可能大大降低了服务质量。
(二)项目垄断。最为普遍的做法是凭借各种关系,依靠关系人的权力与一些有案源的单位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协议,排除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介入,从而使某一地区、某一部门、某一行业所属的业务仅仅由某一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办理。另外,同一律师事务所内部人员之间各自为战,占领一方天地,不允许他人涉足其间,用不正当手段维系业务关系,使律师事务所内部人员之间矛盾丛生,不利于团结合作。
(三)贬低同行。恶意、片面地夸大或捏造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缺点或失误,损害其社会信誉而抬高自己的名声,借机招揽业务。如有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故意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等。还有些事务所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有关律师业务服务质量、功能等方面进行宣传比较,来表明本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供的服务更优,通过这种手段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的竞争对手。宣传内容有真有假,其结果必将导致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
(四)身份影响。有些律师利用其兼有的其他身份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进行不正当竞争。如有的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评委会的身份或兼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行风监督员的身份,干扰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另外,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利用其工作优势与律师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给律师事业带来的危害是极大的,不但将正当合理的竞争引向反面,而且引起了律师行业的严重混乱,危害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严重损害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社会信誉。众所周知,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利用商业化手段来争抢案源无疑有损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形象与职业尊严,更不利于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短期行为,虽能暂时促进律师行业的创收和办案数量的上升,但长此以往,势必造成恶性循环而不利于律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助长了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现象。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为了案源而采用不正当手段拉关系、走后门,为一些部门的某些人员创造了利用介绍律师业务来谋取回扣或以此充当单位小金库的机会,甚至逼迫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高回扣比例,或者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营私舞弊,助长了腐败现象。
再者,导致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出现漏洞。律师行业回扣的支付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但为了维系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律师事务所不得不进行兑现,因此财务手续必定出现混乱,造成管理上的漏洞,难以通过审计与检查,严重的还会使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违反财务纪律,受到法律制裁。
三、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根源
任何行为的出现都有其根本原因,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所以愈演愈烈,与利益驱动、案源不足、管理弱化、隐蔽性强有密切关系。
(一)利益驱动。律师事务所改制后,律师为了完成任务、保全工资与实现效益提成,不得不各自为战,广拉关系多方走动,用支付回扣这一常见的手段来笼络有关人员。虽然用商业竞争的手段来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但在实践中,由于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不严格,给不正当竞争也提供了方便。
(二)案源不足。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既有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又有公职律师,还有企业法律顾问。无论是“有证”或“无证”的机构都竞相争揽案源,从本部门,本地方的局部利益出发,搞行业垄断,使得“正宗”律师的案源得不到保障。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即法律服务需求小于法律服务供给。
(三)管理弱化。由于我国律师行业管理主体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现行承担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由于受政府编制、财力的制约,存在着机构空缺、人员不足、财力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在管理方式上只注重主导性工作,疏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在管理力度上,只注重管理工作的一般布置,疏于检查、监督;在管理行为上,只注重表面上的被动工作,疏于主动的工作。
(四)隐蔽性强。1995年司法部虽然发布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但由于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明确导致现实中广泛存在的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列入司法部规定的不正当竞争之列。如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广告宣传问题缺乏详细规定,因而律师行业利用各种形式的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比比皆是,一些虚假夸大的宣传混淆视听,不仅误导当事人,损害律师的形象,也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治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对策
治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既需要律师行业加强自身约束,也需要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建立统一、开放的法律服务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的法律服务市场是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它一方面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内市场国际化,加入国际经济循环,实现全球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促进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中国加入WTO后,作为专业服务贸易领域主要部分的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步开放,对外国律师业务的限制将逐步消除,国内外律师的竞争将日益加剧。如果我国律师、律师事务所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质,不注重改善软硬件服务环境,只把精力放在走后门、拉关系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上,结果必然被法律服务市场所淘汰。
其次,建立律师信用制度,逐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律师信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为此,必须建立律师的资本信用,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信用、服务质量信用等内容的信用制度,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按照信用制度标准确定信用等级。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完善律师制度、司法制度;改善经济环境,在律师收费价格、税收政策、各项管理费的收取等方面制定有利于律师发展的政策;改善教育环境,增加对律师教育的投入,加强对律师教育培训工作;改善律师的政治环境,给律师更多的参政议政机会,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
再者,建立有效的法律服务市场监管机制。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问题是建立公平、竞争、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问题。要完善对律师不正当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律师惩诫组织机构,建立律师惩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要强化律师惩诫委员会的功能,严格依法追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建立律师职业责任赔偿制度是完善监管机制的有益尝试。要使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将法律服务质量放在第一位,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益,而不是单纯以创收为第一目的。律师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由于律师的过错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由律师承担赔偿责任,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 | 来源:山西省律师协会 |
| 声 明:凡注明"来源:法律无忧网"的稿件,可用于非商业用途的转载,但须注明作者和"来源:法律无忧网www.001law.com"。本网的其它转载稿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您如对稿件内容或版权有疑议,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