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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济铁路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6人涉嫌犯罪被刑拘
    
  铁路运营安全涉及公共安全,我国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特别规定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5月10日,铁道部公安局认定济南铁路局原副局长郭吉光在“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中涉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5月11日来自铁道部的消息称,除郭吉光外,还有2名调度员、1名车站值班员、1名车站助理值班员和1名火车司机共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至此,对造成72名旅客死亡、416名旅客受伤以及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拉开了序幕。

  虽然铁路警方还没有公布其侦查结果,但就“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罪名的初步认定,刑法专家们分析了责任人应承担责任。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告诉记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犯罪的主要构成是: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安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如运营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主观上由过失造成。

  还有专家在对此罪名进行解释时指出,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属于结果罪,如果发生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不构成此罪,但“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恶劣结果,举世震惊,明显地难逃刑事责任的追究。

  据记者了解,国家安监总局在调查本次事故时,采取查阅原始资料、现场勘察、实物检测、检查列车监控记录装置、询问当事人、走访相关人员、专家论证等严谨的调查取证方式,其调查结果将辨明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目前公众了解到的事故原因是:下发关于胶济线施工调整列车运行图的文件传递和限速调度命令传递的管理程序混乱,导致北京至青岛的T195次列车机车乘务员没有接到命令,严重超速。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组长、安监总局局长王君说,这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

  因郭吉光原任济南铁路局副局长,公众疑惑为什么没有按“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业内人士介绍,铁道部下属的铁路局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其领导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张明告诉记者,渎职罪除个别犯罪外,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也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指刑法第93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最大区别就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一个是铁路职工,一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陈兴良教授说,“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中所指的铁路职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铁路局的副局长因无公务员身份,也应被纳入其中。

  一般来讲,检察院负责“渎职罪”的侦查;公安机关负责“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侦查。究竟多少责任人将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相信公、检、法机关将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办理。


来源:法制网         陈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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