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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信用
    
  无论是律师的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其本质都是对信用制度的维护,诚信应贯穿于律师工作的始终。 

  一、诚信律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律师制度的高度发展是现代法治得以产生与维持的重要基石,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我国律师的本质属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服务的特殊性表现为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为此,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在依法维护市场信用秩序,促进社会信用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首先,律师必须带头树立“讲信用”的基本社会公德,促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律师的诚信不仅事关律师业的兴衰存亡,还直接关系到全社会的诚信水准。为加快律师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律师业快速健康发展,应在律师业中开展“建信用律师所,做诚信律师”工作。以律师的诚信来影响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和社会信用道德规范,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

  由于律师本身就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因此律师工作应以诚信为本,同时,诚信应该是对律师服务的基本内在要求。无论是律师的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其本质都是对信用制度的维护,诚信应贯穿于律师工作的始终。加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是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信用制度在律师业的具体体现,诚信对于律师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律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本身就是诚信之制度的维护者。律师起草合同、章程,参与诉讼、仲裁等执业活动,本质上都是对诚信的维护。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必须是诚信的实践者,他们仗义执言、不畏权势、洁身自好、忠于法律,在维护诚信方面起表率作用。诚信是我们拓展服务领域的基础,是我们提升服务的根本,是我们提高律师队伍素质的关键,是我们完善律师形象的前提。中国律师只有具备良好的信誉品质,才能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和社会的重视,才能成为公民、法人的保护神,也才能成为对抗强权、保护弱者的正义之神。 

  二、打造诚信律师、建立信用律师所的内容 

  1.加强以守信为核心内容的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每个执业律师的信用意识 

  只要你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执业,每一个律师的行为准则首先是讲信用;一定要塑造一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行为风尚。我们的执业律师培训,应开设一门必修课???“信用学”,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教育应贯穿始终。 

  2.制定“律师信用管理制度” 

  律师信用的基础,尽管要靠市场经济下的律师执业道德规范来维持,但是在道德规范不足以调整律师的失信行为时,就要依靠一定的制度去约束律师的信用行为。笔者认为,应建立一种“律师失信惩罚制度”,对于那些严重失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要加大其失信的成本,使其不敢失信;在建立律师失信惩罚制度的同时,也应考虑建立“律师守信激励机制”,使那些信用好的律师和信用等级较高的律师事务所,因守信而获得更大的利益。 

  3.建立律师信用网络 

  建立律师信用制度,编制律师信用数据库。司法部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律师信用网,利用该技术平台,建立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运用灵活的“执业律师信用网”。凡是涉及律师在执业中的信用数据都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执业律师信用网”数据库,逐步建立“失信律师公示制度”。当然,建立律师失信公示制度,一定要研究界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信用数据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等;同时还要认真研究界定律师的个人隐私和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在公布信用数据的时候不能侵犯律师的个人隐私和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除此之外,还应设置有关制度,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的行为人。 

  4.规范律师收费标准 

  有些律师事务所漫天要价,在收取了当事人的代理费用后,仍向当事人提出种种的所谓“活动费”,严重地损害了律师的声誉。当然,律师通过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的,但是费用如何收取,标准又如何确定,至今无法可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际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虽然1997年的《办法》确定了“律师可以和当事人协商收费”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仅限于非诉讼业务。因此,我国律师的收费标准一直为空白,这不仅使法律服务的消费者糊涂,就连律师也感到困惑。根据零点市场调查公司所做的一次调查显示,律师收费不透明已成为法律服务的消费者对律师不信任的重要原因。没有价格标准的服务,是一种没有规则的服务,没有规则的服务,是一种不透明的服务,不透明的服务,是一种不讲信用的服务。 

  5.建立律师事务所信用警示机制 

  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对服务不到位、投诉不查处、管理不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及时发出警示通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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