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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未投入拍摄也有稿酬 影视中心被判履约
作者:王鑫 陈知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国内外知名的张大千研究首席专家李永翘教授,与大型电视连续剧《张大千》的出品人中国文艺音像出版社西部影视制作中心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今天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该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影视中心应按约定支付给李永翘尾款2万元及利息,驳回李永翘的其他诉请和影视中心反诉诉请。

    2003年6月,李永翘与影视中心签订合同约定,李将其创作的电视连续剧《张大千》剧本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影视中心,并按李创作的剧本拍摄制作成30集电视连续剧,报酬标准是每集稿酬8千元,总计24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影视中心在认可剧本,无需李修改时,应支付完剩下的剧本稿酬2万元(此稿酬尾数支付时间自李交付全部剧本之日起30天内为限)。合同签订后,李按约定交付了全部30集剧本,但在李交付全部剧本后的30日内,影视中心却并未通知李修改剧本,也未向其支付稿酬尾款2万元。

    之后,影视中心却将一份处理意见交李永翘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全部退稿,不再采用李永翘的剧本,按原商定稿酬百分之三十支付”和“请李永翘以专家身份担任顾问、原著,退还稿酬百分之五十”两种意见。该两种意见未能与李永翘协商一致,影视中心拍摄电视连续剧《张大千》也未使用李永翘创作的剧本,而是另行花巨资找人重新编写剧本,因此为李创作剧本稿酬问题发生纠纷。李永翘于2005年11月25日将影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给付稿酬尾款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因诉讼而给造成的损失1.5万余元。

    李永翘起诉后,影视中心又提出反诉,称在收到李的剧本后,随即分送到上级部门、此剧导演及张大千的家人讨论审核,但均认为剧本欠缺戏剧元素,不能用于拍摄,要求予以修改,将意见转告给李后被明确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影视中心又花巨资委托著名剧作家沙叶新重新编写剧本并获得通过。由于影视中心并未采用李所写剧本,故依法反诉李违约,应返还预付的剧本使用费22万元。 

    成都中院认为,李永翘与影视中心签订的合同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李按约定交付了全部剧本,影视中心却至今尚欠李稿酬尾款2万元。原被告双方合同中关于支付稿酬尾款2万元的约定是:“待甲方审查认可剧本,无需要乙方修改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完剩下的剧本稿酬尾数二万元(此稿酬尾数支付时间自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剧本之日起三十天内为限)”。按此约定,影视中心如果在收到全部剧本后30日内不通知李修改剧本,就应当向李支付稿酬尾款。但影视中心却在庭审中无足够证据证明其在收到全部剧本后30日内通知过李修改剧本,故其应当向李支付剧本尾款2万元,李永翘的这一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李主张的影视中心违约应赔偿其损失1.5万余元却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影视中心在李交付全部剧本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修改要求,故其主张李拒绝修改剧本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影视中心未采用李的剧本,而另行使用他人剧本,并非李违约所致,且双方当事人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如影视中心不采用李的剧本李应返还稿酬,故影视中心要求判决李返还已支付的22万元稿酬没有法律及合同约定依据,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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