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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习基地制度初探
    
 我国实习律师制度源于律师法第八条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多年来一直作为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程序条件来看待。但是,从实践中看,律师实习缺乏完备的制度规范,导致执业律师在成长中存在从理论到实践、从外行到内行的转化过程中的断层。 


  由于多年来律师实习方面配套制度不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分配体制大多数实行业务提成制,每个律师的工作压力都相当大,对实习律师的培养责任不能很好地兼顾,实际上实习律师的实习基本上是自我安排,自我教育,自我学习,不可避免会出现盲目性和不规范性。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从改革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入手,加大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力度,建立实习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全方位、多层次、一体化的良性互动关系。设立律师实习基地制度则是一项大胆尝试。 

  在国内一些地区,已经有这样的初步实践。通过一系列公平、公开、公正的选拔程序,选择出素质高、机制健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实习基地。实习律师与实习基地签订书面协议,在基础培训、工作环境、交流实践、生活保障等方面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授予律师实习基地的律师事务所保证专门配备的实习律师办公室等硬件设施,选取执业经验丰富、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指导律师,并制订详细的实习培训计划,落实对实习律师的生活保障措施,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还要保障实习人员接受省司法厅或省律师协会及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实习期满,实习基地应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及是否具有单独执业能力等方面作出书面鉴定,实习基地对实习期满的实习律师也具有选聘的优先权利。 

  司法局在对实习过程进行全程督查监控,建立实习考评体系,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对实习期满的实习人员从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个人品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建立实习律师考试题库,注重考察其法律素养、业务能力,考试成绩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是否批准其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依据。实习律师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并不独立承办重大、要案,而是根据主、协办律师制度,协助主办律师工作,主办律师在此期间教给实习律师办案技巧和实务。直到实习律师能够独立担任重任为止。 

  我们认为,律师实习基地制度是确保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的重要措施,是事关律师业发展和未来的基础性工作,是建设一流律师队伍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律师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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