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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律师事务所的建设
    
  刘平刚    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由社会单元的和谐建设组成的,只有每个社会单元达到了和谐,和谐社会才能成为现实。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单元之一,也必须适应形势的要求,努力构建和谐。律师事务所构建和谐,应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做起,做到内外协调,内部融洽,才能达到理想的和谐效果。和谐律师事务所的建设离不开与外部社会的和谐,而外部社会的和谐必将为律师事务所内部和谐创造有力的外部条件,但如何建设内部和谐的律师事务所仍是摆在律师事务所面前的重要任务。目前,我国东部地区绝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已经完成改制工作,律师退出了国家编制,成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相应变成了合伙所、合作所等,面对新的形势,怎样充分调动所内律师的积极性以及律师与律师之间如何相处的问题,显得格外重要。

关键词:和谐社会  和谐律师事务所  建设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由社会单元的和谐建设组成的,只有每个社会单元达到了和谐,和谐社会才能成为现实。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单元之一,也必须适应形势的要求,努力构建和谐。律师事务所构建和谐,应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做起,做到内外协调,内部融洽,才能达到最佳的和谐效果。

    律师事务所是社会中介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律师事务所必须融入社会,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面对纷繁复杂的人类社会,律师事务所如何有效融入其中,达到与社会各类利益主体的和谐相处,是律师事务所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之一。

    律师事务所融入社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任务,也是律师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因此,律师事务所融入社会应以《律师法》为指导。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有如下几项内容: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等。从以上业务范围可以看出,任何一项业务都与社会密不可分,也只有在从事上述业务的过程中,依法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达到与不同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最大程度的和谐,才能达到律师法的立法目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主要是通过每个律师的具体工作来体现的,这就意味着律师必须认真面对外部社会,而真正能够做到处理好与外部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系,则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和谐建设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和谐律师事务所的建设离不开与外部社会的和谐,而外部社会的和谐必将为律师事务所内部和谐创造有力的外部条件,但如何建设内部和谐的律师事务所仍是摆在律师事务所面前的重要任务。

    目前,我国东部地区绝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已经完成改制工作,律师退出了国家编制,成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相应变成了合伙所、合作所等。面对新的形势,怎样充分调动所内律师的积极性以及律师与律师之间如何相处的问题,显得格外重要。

    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与以往国办所的显著不同之处就是不再受行政体制的领导。这一重大变化,使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摆在了首当其冲的位置,从而也使得和谐律师事务所的建设显得越来越重要。作为一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建设和谐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要志同道合

    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也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在律师事务所的各项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合伙人认识趋同,志趣相合,有共同的追求目标,才能形成合力,推动所内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创造出和谐的氛围,使所内其他律师干有榜样,学有方向,从而为创造一个“品牌”律师事务所奠定坚实的基础。如果合伙人认识不一致,不但无法有效推进工作,久而久之甚至会出现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和谐的氛围根本无从谈起。

    二、合伙人要有奉献精神、合作精神

    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关键所在,必须具备对律师事务所高度负责、勇于奉献的精神,在为所服务方面,使自己从心理上有区别于聘用律师的认识。不计较个人经济利益的得失,不计较是不是自己负责的工作,相互拾遗补缺,取长补短,视律师事务所为家,勤恳工作、敢于负责、选准定位、相互尊重,才能创造一个和谐舒心的工作氛围。很难想象,合伙人之间相互猜疑,工作相互推诿甚至是相互拆台扯皮的律师事务所是怎样一种状态?很难想象合伙人患得患失、斤斤计较的律师事务所会是一个怎样的局面?

    三、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率先垂范、任劳任怨

   “群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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