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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中小律师事务所团队模式管理 | 张泽学 魏连兵 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单打独斗已经不适合律师发展的要求,律师的联合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律师事务有意采取公司模式管理促进律师的联合,壮大自己的实力。但从结果看,事与愿违者较多,不断分和成为律师业界的一道风景。笔者拟从实践角度来分析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公司模式管理的不足,并对团队模式管理进行探讨。
一、公司模式管理的不适应性
公司模式管理是现代企业的标准化管理模式,它借助投资者、管理者和操作者的相互制度制约,实现企业经营规范化,得以受到律师界的青睐。现代企业的标准化管理有其科学性和完善性,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完全而且也应当吸收其有益的东西,比如在日常管理的规范,对外的统一形象规范,以及所内文化建设等等,但是,现代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产生于西方现代高度发达的企业物质文明,对于中国这块土壤来讲,现代企业的标准化管理本身需要一个不断适应和改造的过程,即使是中国的企业很难做到现代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何况律师事务所并不完全是企业,公司模式管理并不完全适用律师事务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本身是资合组织,股东仅以其出资的份额对公司承担债务,而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为责任的无限承担,导致律师事务所不能完全放权管理。另外,律师执业具有自私性,不愿意将自己的客户资源共享,但是如果不能很好实现资源共享,则律师事务所就不能满足律师生存或发展的需要,在自己愿望不能得到满足时,律师很容易产生逆反或对抗心理,导致不能创建好的律师管理平台。
(二)律师的服务特点决定律师事务所不能完全采用公司模式管理。律师提供的是一种无形的社会服务产品,世界上没有两项完全相同的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即使规范化管理也是不能产生公司那样的标准产品,另外,正是律师服务的特殊性,导致客户特别偏爱一个特别的律师,即使这个律师并不擅长某一方面的法律服务,客户仍愿意选择这个律师,客户这种依赖导致律师事务所不可能想公司那样实行大规模管理。
(三)公司模式管理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对于只有十几个律师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公司化管理所承担的成本过高。
(四)律师行业理念不完全等同于企业,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原则,而律师则有担负社会正义的责任,对执业有法律和道德上的限制。
(五)公司模式强调制度至上,要求每个员工必须遵循各种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以人的能动为主,强调律师业务的独创,如果不是根本性原则性问题,有些制度可以根据调整,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以指导为原则。
二、团队模式管理不失为中小律师事务所可行的选择
所谓的团队模式管理是指以发挥人的能动性为目的实行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模式,既不同于公司模式中职能部门管理,也不同于按地区的区域管理。它具有如下特点:
1、以人为本,强调发挥律师个人的潜能,同时借助配合增强律师的工作效率。
2、具备合作特性,在明确分歧基础上对共同认可的事项坚决彻底执行,不做有争议的事情。减少内耗。
3、管理的作用强化辅助功能,以指导性为主,除非根本性原则性规定,一般可以进行调整执行,内部管理注重各种信息的采集,为律师做业务提供强大支持,为律师加盟提供有效的平台。
4、实行负责人制度,所内律师应有专业分工,专业带头律师对本专业律师负责。
团队模式管理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人为本,以人合为本,有利于建设团队文化,凝聚人的力量;管理方式简约有效,管理组织灵活,可大可小,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各个阶段。
三、关于团队管理模式的设计思路
团队管理模式和律师事务所发展相适应的,一般来讲,分为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
初级阶段团队管理模式的设计,律师事务所在初级阶段,人员很少,一般包括三个合伙人,两个内勤(即会计和出纳),一个行政主管,一到两名职业律师。这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最低人员设置,为6-8人。在这个阶段,律师事务所面临生存的压力,大家一般能齐心协力,矛盾很少,有些事情彼此沟通一下就可以了,彼此分工不明确,所有的管理出现自发状态,粗疏而简单,呈现无序状态。但是,在这时候,律师事务所要有意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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