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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竞争与律师事务所规模化
    
目前,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太少,缺乏与世界性大律师所抗衡和竞争的实力,难以适应WTO形势下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如何使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已引起各方面的思考和探讨。笔者认为,在探讨律师事务所规模化道路上,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寻找阻碍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原因。以便寻求相应对策。 

  众所周知,律师是靠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当事人的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及各种各样的权利多了,要求提供代理或保护的需求就会增多,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就增加。笔者认为,法律事务资源即案源的严重稀缺,是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根本障碍。 

  许多人都知道规模所在市场经济中,比起“小作纺”式的律师事务所更具有竞争力,但大多数人并没有认识到:真正的规模化律师事务所是充分竞争的结果,而不是具有竞争力的原因。 

  前些时候,我国一些理论家曾认为中国搞反垄断立法时机尚未成熟,认为中国为了应对WTO条件下的竞争国际化,应当鼓励企业购并,使企业规模化,以增强中国企业的竞争实力。针对这些观点,青年法学家孔祥俊指出:“反垄断法的立足点不但不是限制规模经济,反而是促进规模经济的形成,因为规模企业是竞争的优胜者,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环境恰恰是形成经济规模的基础条件。”(引自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P5。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北京第1版)因为,“反垄断法的精髓是维护竞争自由”。发达国家一些国际性大企业、跨国公司及大财团,都是经过充分竞争之后胜出的佼佼者。在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市场发育不足,企业竞争不充分,不可能产生跨国大型公司。 

  法律服务市场也同样道理。国际上一些大型的律师事务所,都产生于经济发达、法律服务市场庞大,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完善、从而律师业务竞争充分的国家。因为只有在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充分竞争之后出现的优胜者,才会真正建立起自己的规模,都有真正的律师事务所规模化。而且,由市场机制自己选择的规模化律师事务所,才会真正具备竞争力,才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中国目前要缔造真正有竞争实力的规模化律师事务所,首先必须让现有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充分竞争;而要让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充分竞争,首先要为其提供充分的客观条件,首先要培育出发达的法律服务需求和市场,尤其是要使律师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法律服务资源(案源)必须充足。相反,在法律服务资源稀缺、法律服务市场萎缩的条件下,竞争只能限于初级的、低水平的竞争。而竞争不充分,是根本不可能产生真正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的。 

  因此,在规模化道路上,这两种常见的错误认识必须克服: 

  (一)以为行政干预可产生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也曾经采取一定的措施,鼓励、支持、扶助规模所。一些地方甚至通过限制新开办的律师事务所、硬性规定新办律师事务所的人数等手段,来促成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产生。 

  但多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靠行政权力或行政干预缔造不出真正有竞争力的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原因是这些由政府干预下产生的“规模所”,不是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优选出来的,因而,即使具备了规模,也不会具备竞争力。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和过程,基本上是以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越来越少而逐渐让位给市场调节为基本特征的。通过市场机制这个“看不见的手”来优化资源配置,被证明是最为行之有效的企业发展模式。在这一点上,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企业发展的规律是完全一致的。 

  (二)以为专业分工可以缔造规模化律师事务所。 

  在探索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道路上,不少同仁企图通过专业分工使律师事务所实现规模化。不少事务所内设“民事部”、“刑事部”、“行政部”、“金融部”、“房地产部”等等,实际上仅是一个方面对外宣传的空架子,在具体业务操作上,根本不可能做到真正的专业分工。究其原因,是因为专业分工是规模化的结果,而不是规模化的手段。只有达到规模化之后,才可以产生真正的专业分工。规模化程度越大,专业分工就越细,这也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在发达国家中,律师的作用可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至国家方针政策的制订,小至日常生活的琐碎杂事,都离不开律师的参与。“甚至在美国与伊拉克的海湾战争中,律师都直接到前线办理法律事务。以至于有些美国人半开玩笑地说:在海湾战争中,站在第一线的是美国士兵,站在士兵后面的则是律师。”(引自文岗编著《入世后的热门行业与人才转变》第326页,兵器工业出版社2000年6月出版)律师之中专业化程度已经很高,以至于律师本人发生法律纠纷,也要聘请其他律师。可见,只要法律服务资源充足,才有专业分工的客观需要。 

  实际上,没有足够的法律服务资源,没有充足的案源,律师事务所根本无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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