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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打官司存在的误区
作者:曹开庆 孙思斌    
  当事人打官司都是抱着必胜的信念走进人民法院,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官司打赢了,原告花费大量时间和财力,不但经济未得到补偿,而且身心疲惫。虽说这类现象只是少数,但应引起人们的注意,通过对河南省某县法院审理的3000起民事案件的调查,发现个别当事人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当事人故意夸大事实。有的邻里因为各种原因斗嘴引发斗殴,弱者一方受伤住院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便到人民法院起诉,受害者总认为自己受了伤就应该得到赔偿,于是就夸大事实,结果反受其害。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田某腰部轻微受伤,但她住院后,却给自己的头做了CT,胸部拍片,仅此费用就达五百多元。经过检查,田某的头部和胸部均无恙。法庭上田某只能拿出腰部受伤系李某所为的证据,对其头部、胸部的检查却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法庭查明真相后,按四六责任划分,田某的头、胸检查费用自理,此案田某索赔1500元,除去诉讼费所得无几。另外这类案件当事人还存在乱开药方、开高价补养药、私自转院治疗等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要价太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失费),但精神抚慰金的适用有着较为严格的条件限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标准,具体数额法官自由裁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7号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害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2002年8月张某的丈夫因为使用电力作业时触电身亡,张的家人以供电部门、村委会、电工未尽到责任为由要求其除支付丧葬费、张生前所抚养赡养的4人生活补助费外,另外要求给每人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案件审理中,法院除按标准判决被告支付丧葬费、生活扶助费,对其要求的20万元精神抚慰金仅支持2万元,张家为此支付不少诉讼费。

  诉讼风险估计不足。现在全国不少法院都相继推行了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即当事人打官司有可能要承担胜诉但得不到实际利益的情况。有些当事人不听从法院的劝告执意起诉,结果风险自担。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部分人一是下落不明,二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即使已经判决,但执行人员却爱莫能助。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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