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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谈“律师所的制度化、规范化经营管理” | 张 翅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一直以来,律师所工作的共同话题都是“如何管理律师所”;为了管理而制定规章、制定制度,正是因为这些规章和制度是为实现“管理”而产生,所以,往往就是这些规章和制度在实践操作中抑制了律师所的发展,形成了矛盾。合伙人、律师、助理、文员都在无意之中实施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甚至会发生视这些规章制度为摆设的现象。律师所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这可以是一个理论性很强的题目,也可以是一个很大众化的题目。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律师所的经营角度去考虑问题,也就是说,应该如何去“经营”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所的合伙人(投资者),开办律师所的首要目的就是要赚钱,要创造利润。或许有人站出来说“不”,说“我的目的是一种追求,追求公理和正义;是一种事业;是为弱势群体服务,是为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的……”如此等等。但是,再美好的理想,再高尚的情操,再美丽的言词,若没有坚实的经济基础,都会无为而终。所以,在合法合理限度内获取最大化的利润才是合伙人(投资者)开办律所、实现理想的目的;而经营则是帮助合伙人(投资者)实现目的的手段、桥梁;管理就是实施经营、实践理想的辅助工具。籍此,可以清楚看到“经营”与“管理”的关系;也可以看到“经营”是律师所生存和发展的必然。没有经营,律师所只能是一个非谋利的机构,这点是合伙人(投资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上文已经阐述了律师所采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行管理的依据和理由,就是——为“经营”而为。随即,摆在面前的课题就是,——应该如何经营律师所?
一、律师所的经营要素
(一)律师所的定位
律师所将采取怎样的经营模式,是公司化、承包制、还是提成制、租赁制?律师所的经营模式定位是律师所经营的首要要素。与此紧密关联的是律师所发展的业务方向,开拓的客户群体,……如此等等。定位要素直接关系到律师所能占有的市场份额,及所能开拓的前景空间等。
(二)律师所的风险管理
这就是关系到律师所生存攸关的重要一环。律师所是否能成为百年老店,是否能源远流长;合伙人(投资者)辛勤劳动的积累是否会付之东流,所投资的律师所是否会因风险事件而被迫结业、破产甚至承担沉重的债务;这都要取决于律师所是否设置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对风险进行识别、防范、控制和救济。
(三)经营成本构成分析
经营就会发生成本,律师所的成本是如何构成的?哪些是必要成本,哪些是递延成本,哪些是不必要成本,哪些是不可预见成本?如何定义成本?成本应如何合理控制?如此等等,这就需要律师所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譬如,到北京出差,返程时由于机票紧张,经济舱已无机位,只有头等舱位,此时你就需要在坐头等舱和多住一晚等明天的经济舱之间作出选择。两者都会产生多余的成本,应当怎么解决?这就是律师所的机制问题,在于律师所用什么去看待成本、衡量成本。
(四)利润生成分析
有经营无利润,企业拿来何用?当律师所的合伙人同时又是劳动参与者时,如何在每月的收入和年底的分红中分清哪些是利润,哪些是劳动所得,哪些是投资回报,哪些是营运资金成本回报,……等等,这都需要清楚界定和明晰范围,否则,将会很容易将劳动报酬当成了利润。不及时分析利润生成和采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措施,到最后,律师所辛辛苦苦经营了多年才发现原来是不赚钱的,这就是有些合伙人抱怨“辛辛苦苦干了这么多年,到头来不见钱花,也没剩下几个钱”的原因。谈及律师所“经营”这一课题,分析上述要素,如何使上述要素恰如其分的发挥要素作用,就需要实施管理,为经营服务。那么,要怎样管、如何管呢?这就将律师所进行制度化、规范化提上了管理日程。
二、经营律师所的架构模式
律师所的经营架构模式,是律师所采取何种制度进行经营、及如何进行规范化经营的前提基础。
(一)建立架构宗旨。在符合职业道德标准和谨慎要求的前题下,以务实积极进取的方式经营。
(二)架构参与者。律师所的经营架构不仅仅限于合伙人,考虑到投资者权益与经营权的分离,还应该包括顾问律师,受聘律师,初、中、高级等辅助人员等实际操作人员,和专门对实际操作进行管理的行政主管人员。
(三)架构的物质要求。相对完备的现代化管理条件是促成实施完善架构模式的一个积极因素。例如,舒适、现代化高效的办公场地和设备,包 | | 来源:广东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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