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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解析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适用研修班(12月北京深圳)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司预培字[2007] 09

 


   关于举办“《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解析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司法解释适用研修班”邀请函

各相关单位:

新《劳动合同法》将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实施细则也将同时与之配套实施,细则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很多条款作了明确化的规定,该细则将是用人单位贯彻学习《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依据和帮手。同时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也将随之出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细则及其司法解释,我中心特举办《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解析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适用研修班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参会对象:

各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工会、行政部、法律部的相关负责人,各级法院等主管部门官员,各科研、院校从事劳动合同及人力资源研究的专业人士,各律师事务所、劳动和社保部门以及劳动仲裁机构相关负责人。

 


二、研修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解析

1、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新规定

2、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3、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新规定;

4、关于哪些情况下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新规定

5、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新规定

6、关于合同期、试用期的新规定

7、关于劳动关系建立和办理用工手续的新规定

8、关于服务期、出资培训与违约金、赔偿金的新规定

9、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新规定

10 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的新规定

11、关于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新规定

12、关于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合并、分立的新规定

13、关于集体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14、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定

15、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新规定

16、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新规定

17、关于单位发包、个人承包用工的新规定

18、关于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新规定

19、关于办理退工手续的新规定

20、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新规定

21、关于劳动者依法解除、违法解除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22、关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新规定

2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性补偿或赔偿的新规定 

24、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相关手续的新规定

25、关于监督检查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的新规定及其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

26、关于新法与旧法过渡、衔接和新法施行时间的新规定及其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

(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适用若干问题

1、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争议预防策略    

2、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及定性问题            

3、新《司法解释草案》与《劳动合同法》内容协调与衔接

4、新《司法解释草案》理解与适用及纠纷案件认定与处理

5、目前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处理途径和案件管辖    

6、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举证的特殊要求

7、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意见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不属劳动争议的、法院如何处理

2)劳动争议发生日如何确定?如何认定60日的申请时限?何种情况

    属申请期间中断?

3)用人单位承包经营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4)司法解释规定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不一致的,法院如何处理

 (6)用人单位内部制度、员工手册规定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应以哪个作为仲裁或诉讼依据

7)生效的仲裁裁决何种情况下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争议如何解决?
(三)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合同制作技巧与风险防范(此内容为附加课程,将由著名劳动合同法律师亲临授课)

三、拟邀请专家

   

余明勤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组长

韩智力  国  韩智力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中     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资深劳动法专家

鲁志峰    鲁志峰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副住任,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资深劳动法专家

     胡仕浩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官、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执笔人

孟凡平  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法学博士
 
四、研修时间

       2007年12月26日——12月29日         北 京

        20080110——0113          深 圳

报名办法及费用

参加本期研修班每人须交纳研修费1800元人民币;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报名回执表请传真或邮寄至会务处。我们将根据报名回执发报到通知,告知具体学习地点、乘车路线等事宜。


联 系 人:林 志                   手机:13521414010
    件:linzhi77615@sina.com    传真:010-58850992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培训中心

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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