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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正确处理合伙人关系
    
  王 隽 王大维    建元律师事务所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从1992年诞生,至今已有15个年头,北京市乃至全国每年均有大量新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多是从老所中分流出来的,成立的律师事务所规模一般也不大,创始律师人数多在10人以下,这与司法部提出的我国律师业要向规模化方向发展的战略有一定的差距。

    反观外国律师业:在国外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中存在很多千人大所、百年老店,全球排前10名的律师事务所平均人数超过1300人,合伙人数量可达到几百人甚至上千人,年收入10亿美元以上的事务所有几十家。为什么发达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做到如此规模,而我国现阶段的律师事务所则存在“所大就分”的怪现象,难以持续发展壮大呢?

    我国律师事务所成立的资产要求较低,只需要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金,所以,不论是从律师执业的基本特性,还是从律师执业的实际现状来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基本特性是“人合”,而不是“资合”,要解决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存在的弊端,就必须充分了解“人合”的基本特性。事实上,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根本障碍正在于如何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常常可以在一起创业,却难以在一起守业 ;可以在一起“共苦”,却难以在一起“同甘”。

    合伙人关系融洽与否关乎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地长期发展,必须要拥有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而要保持一个强大的合伙人队伍,必须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建立起以共同发展长远事业为目标的完善的合伙模式。

    一、分配机制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主要包括合伙成本承担和利润分配方案,这是事务所经营与发展的经济基础。合伙人在制定分配机制时,必须要注意处理好稳定与发展、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只有把经济基础问题解决好,合理维护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才能谈得上有效解决事务所的其他管理问题。

    (一)成本承担问题

    关于律师事务所成本承担的方式,一般分为“各自承担”和“统一开支”两种方案,两种方案分别存在着优势与不足:

   “各自承担”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各种成本由合伙人按照人均或者按照事前约定的比例或者按照资源占用情况来分摊。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合伙人之间做到了成本划分清晰,在创业的初始阶段,事务所的规模较容易扩大。但此做法有很明显的弊端,即合伙人之间因为把账算得太清楚,难以形成共同发展的合力。而且这种成本方案会加大收入差异较大的合伙人之间的意见分歧:个人收入较低的合伙人必然倾向于削减事务所的场地、管理、培训等各方面的成本;而个人收入较高的合伙人则倾向于增加投入,特别是长期投入、远期投入。这种矛盾将会长期存在,如此将会逐渐加深合伙人之间的摩擦和隔阂,使之无法形成一个共同发展的事业基础,形成名为合伙、实为单干的局面。

    “统一开支”是指律师事务所的所有成本由事务所收入统一开销。这种方案有一定的弊端:即对于高收入合伙人而言,在成本承担方面必然要多。如果在相应的利润分配方案方面不能很好地给予考虑,容易造成高收入合伙人的心理失衡。同时如果不对合伙人设定合理的创收任务考核制度,也容易造成“大锅饭”的现象。

    但是这种方案的好处非常明显 :由于整个事务所有统一的成本承担机制,如果再辅助以个人创收任务考核制度和公平的利润分配方案,就可以形成一个紧密结合的事务所经济体制,使整个事务所能够实行类公司化的运作。专业分工、团队合作、法律服务流程规范化等各种紧密合作的运作模式,可以得到有效的运行。同时,由于成本统一开支,事务所的资源得以统一运用到共同发展的事务上,诸如投资新场地、执行市场营销计划、加大培训投入等方面,与各合伙人分散投资相比,这种方式必然有规模效应而能产生良好的效果。

    两种方案比较而言,各自承担方案能够实现合伙人短时期内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适宜在合伙人个人能力较弱、亟需进行个人资本原始积累和事务所处于创立阶段时采用。当合伙人的能力和资金积累到一定阶段,事务所向规模化方向发展的时候,就必然要求进行资源整合和共同发展,此时不能再实行各种形式的费用分摊制度,而应改用成本统一开支方案,把合伙人的收入与事务所的效益挂钩。合伙人之间只有共同参与、共同分享,才能紧密联系,稳定长期的发展。

   (二)利润分配问题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难题是如何设置一个公平、合理的“切蛋糕原则”——即分配制度
来源:首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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