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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起诉五大类非法证券活动
    
   1月6日,证监会通报了对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处罚结果,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

  2006年1月至11月期间,周建明利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价格。

  证监会认为,周建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那么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应该如何界定非法证券活动?受害者又该如何索赔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支招

  受害者可提民事诉讼

  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者,发现可疑情况或者上当受骗后,可以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受害者应当提交买卖合同、交款凭证,交易单、对账单等财产损失的凭证,并要求法院立案。根据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显峰律师同时指出,就损失赔偿而言,由于如虚构原始股等非法证券活动,双方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大多是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法律对于无效民事行为和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有可能认定投资者的部分行为是有过错的,那么其在获得返还财产和经济赔偿的时候,很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比如索赔利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考虑受害者的辨别能力,以此来分辨其在此行为中的责任,来判定是否给予受害者相应的利息损失。

  三种民事赔偿方式

  对于已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受害者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提出民事赔偿。

  □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起进行。受害者可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就民事索赔到当地法院立案。

  □ 受害者也可以提出民事附带赔偿,也就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同时提起民事赔偿。

  □ 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另行进行民事索赔的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提起诉讼,要求相应损失的赔偿。

  法律依据

  非法证券活动,触犯《刑法》的应做以下处理:

  《证券法》第122条明文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其相应的罚则主要如下:

  第一类,擅自发行证券股票的责任追究。这其中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股票真实但不合法,依照《刑法》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是股票纯属虚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类,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追究,分发行单位和代理单位两个主体来分别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予以取缔。

  区别应对五大类非法证券活动

  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显峰认为,针对非法证券活动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应该有不同的应对方式:

  非法证券活动 虚构原始股: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批等虚假信息,通过中介机构销售虚构的原始股。

         非法募资,违规理财:通过私自设立和发售基金,并承诺高额回报,套取大量资金后,或亏损或抽逃资金。

  上诉方式 对于擅自发行股票或基金的违规行为,如果由公司或者个人与中介公司共同完成的,那么受害者可以将对方中的一方告上法院。并且由于双方存在连带责任,也可以将对方双双告上法院,作为共同被告,进行索赔。

  非法证券活动 暗中坐庄,操纵股价:通过设立多个账户,通过自买自卖、散布虚假消息等手段肆意拉抬股价。

  上诉方式 因此类行为造成损失的,受害者要提出相应证据,证据包括交易单、对账单等,并提供反向活动证明,即进行非法证券行为的人在抛出证券时,受害者买入;对方买入时,受害者则抛出,并由此而造成损失的,可向其提出索赔。

  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咨询:未取得证券咨询从业资格的情况下,收取费用,非法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上诉方式 对于这类行为,受害者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咨询费。而对于因听信对方说法而导致利润损失的,除非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否则法院很难支持该要求。

  非法证券活动 非上市公司股东公开转让股权。

  上诉方式 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东公开转让股权的,除相应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外,对于受到损失的股民,也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赔,要求返还成本资金和利息。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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