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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管理风险的建言
    
  高宏道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组成的。仅就利益关系而言,这是两个利益主体。律师的利益和律师事务所的利益,有一致的一面,也有冲突的一面。管理好一个律所事务所,任务之一,就是协调好这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此外,就是谋求共同的发展。创造一个内部的良好的氛围,使律师在事务所内得到支持和帮助,律师个人业务得到迅速的发展,律师事务所的品牌也日益响亮,这是所有合伙人所希望的。

    但是,因为我国律师业还在幼儿阶段,合伙律师多数的精力放在了开拓业务、开拓案源方面,在管理好一个所方面投入的精力就难免不足。另外,管理毕竟是一个专业。并不是任何人都是擅长管理的。仅就成功的管理而言,有的主要是靠领导人的各人魅力,有的主要是依靠合理的制度。办好一个律师事务所,往好的方向上看,是没有止境的。如果这两个方面都不具备,管理不成功,就会給合伙人代来很大的损失。

    我在这里不去全面谈论如果办好一个所。仅就避免风险方面,谈一些人个的浅见。因为,我认为,无论是一个业绩辉煌的所,或者是业绩平平的律师事务所,能够不出现大的风险,也是一种成功。

    如何防范律师事务所的风险,我认为有这样一些问题是需要注意的。

    一、把住入口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双向选择的。在选择律师、接纳律师的时候,要有基本的考察。律师是一个处理纠纷的职业。如果一个律师的基本的人格存在缺陷,在价值观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今后在合作中难免要有差错。从这方面考察律师,主要是通过谈话的方式。看律师是否过于偏激,是否过于冲动。一个人,能够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总的来说还应该算是精英一类的人物。如果这样的人在人格方面、价值观方面存在缺陷,其危险性就更大。

    二、必要的合同审查

    我国当事人委托律师办理案件,受托人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因此,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签约,是非常重要的。所以,防范风险的一个关键是对签约的审查。

    我的建议是,事务所应该对常规业务制定出一系列的格式合同。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将事务所的责任、风险降低。律师事务所的制度要规定:律师在签约时,首先要使用格式合同。因为律师业务纷繁复杂。格式合同往往不能涵盖一切业务。所以,制度还要规定:律师签订合同时,必须从实际出发,符合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以部分引用格式合同。这时,就要有专人对特殊条款、特殊合同进行审查。充分利用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相结合,控制对当事人签约的质量,是风险防范的一个重要的措施。

    三、事务所文书管理

    如前所述,律师执业很多时候不是以其个人的名义,是以所的名义。即使是以个人的名义,有时也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文件、介绍信、各种函件。律师事务所在出具这些文书时,要依据和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业务的合同。有合同依据的,才可以出具。

    具体说来,文书用印往往是事务所的行政主管。行政主管对律师业务一般是只有粗浅的了解。让行政主管从文书内容上进行审查,就有些勉为其难。如果规定:必须说明要用印的文书是依据哪一个委托协议的,就比较好执行了。

    此外就是用印的记录、登记、批准等制度了。这些,我不说,大家也可以明白。

    四、数据库管理

    要为本所的所有单项业务建立一个数据库。数据库的作用很大。不必细说。从防范风险来说,可以利用数据库设立提示功能。未完成的业务,要经常自动提示。至少是每周提示一次。

    我见过这样一个案子。律师拿到了法院的裁定,但忘记告知自己的当事人。过了很久以后,当事人询问诉讼情况,律师才想起来。这时,当事人对这个裁定的上诉权已因超过了期限而丧失。当事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定期的提示制度,就不容易发生这样的失误。

    此外还有出庭提示。因为律师常常是同时在办多个案子。如果一不小心,就会忘记出庭的日期。这是个不能原谅的错误。有了提示,就可以防止这种错误。

    五、疑难案件的会商制度

    对于新型案件或者是难度比较大的案件,要组织会商。什么是难度比较大的案件,没有一个标准。要看各人、各所的情况来决定。会商分为事务所指定案件会商和律师请求会商。如果承办律师提出要求会商,事务所必须组织会商。对参加会商的律师要适当給一些报酬,或者是从本案的收入中給一些提成。因为律师的创作性劳动应该是有对价的。另外,利用别人的知识自己赚钱,也不合适。参加会商的人,白耗费时间,没有积极性。

    风险防范是一个长期的课题。本文是引玉之砖,很希望就教于方家。

来源:邦道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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