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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员工泄密的紧箍咒
    
  前几天看报纸,有这么一条新闻:某高新电子技术公司花费10万元送李某出国培训,回国后公司与李某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3年后,李某自动离职,另一公司在没有查明李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将其高薪聘用。李某走后,因原电子公司其他技术人员掌握不好关键技术,使产品质量下降,出现大批退货及产品积压,给该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原单位为挽回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案子的处理结果是李某在与原公司签订了合同的情况下私自跳槽,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公司招用了未与原单位解除合同的李某,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后来聘用李某的这家公司吃了哑巴亏,有苦说不出。而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单位则维护了自己的利益。相信类似的事绝不止一起。

    近年来,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最大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密“跳槽”的行为。由于这些人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职工在“跳槽”后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就职企业的商业秘密,“跳槽”纠纷也多由此而起。

    在《智囊》2002年6期中有篇文章讲到如何建立企业的情报系统。其实,企业一方面要注意与本企业相关的商业情报的收集,同时也要注意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由于泄露商业秘密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更有甚者还会导致企业的生存危机,而一些信奉“以诚为本”的经营之道的经营者也曾为此付出学费。

    祖传三代打冷铁的张老板早在80年代便以响当当的铜锣产品成为有名的专业户,张氏铜锣不仅稳占广东市场,后来还打进了东南亚国家。有一铜锣制造商向张老板取经,憨厚的张老板如实答道:“我的锣是铁打的,不过不是一般的铁,是用几种金属混合制成,既有铜锣洪亮的声音,又无铜质易脆裂弱点,乃张家祖传秘方。”一记者采访后为宣传地方产品,写成报道,先后在几家新闻媒体刊载和播出。没想到这一来竟把张氏铜锣搞砸了。“你把铁锣当铜锣卖,骗人!”退货和责骂如潮涌来,张老板苦苦解释也无法挽回失去的顾客。

    每个企业都或多或少地拥有一些商业秘密,比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则还包括它的一些财务情况也是不想为外人所知的。如果掌握这些信息的企业雇员跳槽到其他公司或自己另起炉灶的话,对原单位不啻于一枚随时会引爆的重磅炸弹。如何做好这些信息的保密,是现代企业管理中万万不可忽视之处。

    首先,企业应尽量缩小涉密范围,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和区域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并把相互牵制制度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中;对于一些重大秘密应尽可能将其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只能接触到秘密的其中一部分。

    其次,企业应通过与职工签订各种保密协议(含保密条款)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当职工违反保密义务,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时,企业可以依据该保密合同,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保密合同是一个安全保证,但如果你和各种各样的代理商、合作者、客户和雇员签订了保密合同,那很可能你根本就没可能查出是谁走漏了消息。最不可靠的是与应聘人签订的合同,如果你没有雇用他们,他们就会到其它公司去工作。除非你已决定雇用他们,否则不要给他们详细的产品资料。

    武汉红桃K集团有一项“铁的制度”:任何一位新员工在加盟红桃K正式上岗之前,都必须先与企业签订两个合同,一个是劳动合同,另一个是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即“保密合同”。“保密合同”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进行了分类界定,“明码标价”,即使职工“跳槽”,也得先把企业的“命根子”留下,否则要负违约的法律责任,而且涉及单位的连带责任也要追究。

    签订“保密合同”无疑是个智举,企业自觉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对职工进行约束和监督,而其他企业在接收“跳槽”职工之前,也不得不三思。关于这类合同有两种形式:


    1、不披露协议。

    明文规范员工在受雇期间的任何发明都属于企业所有。职工无论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不得违约泄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这里,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它属于秘密的范畴,不为公众所知。凡是通过公开渠道出版的书籍和产品展销会上散发资料等获得的信息,即使具有重大的实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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