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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不是官员雷人话语的挡箭牌
    
  

作者:楚一民

这些年,一些地方官员拿自身的隐私权说事,甚至不惜动用公权打压公民的批评监督。现在,又有地方组织部门,打出“言论自由”的旗号,对官员明显伤害公众情感的错误言语,申言“管不了”———如此错位颠倒的法治秩序,无疑令人汗颜、忧心。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一位副局长一语惊人:“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对此,该市委组织部官员却认为,此言属个人言行,组织部也管不了,国家也是规定言论自由的。据悉,目前,这位副局长仍在正常上班。(《成都商报》6月19日)

就“雷人”的程度而言,郑州市组织部官员的上述言论———“此言属个人言行,组织部也管不了,国家也是规定言论自由的”,与其所辩护的对象———“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无疑难分伯仲。

不错,我国法律确实规定了“言论自由”的公民权利,但问题是,拥有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特殊身份的副局长,是否与普通的公民一样同等享受这种权利,并以此为借口,公开宣扬党群对立这种“政治不正确”的言论,且“组织部也管不了”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首先,无论党纪还是国法,均不允许这位副局长说这样的话。先看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要求:“(党员)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再看国法———《公务员法》在“惩戒”一章中,第一条第一款便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其实,只要稍稍了解一下法治社会的运行机制,我们就会发现,基于“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法治原则,作为手中掌握公权力、背负特殊义务的政府官员,不应当享受与普通公民完全一致的权利,这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政治和法律常识。比如,我们都知道,在许多法治成熟完善的国家,隐私权这项普通公民广泛享受的基本权利,包括政府高官在内的许多社会公众人物就是不能同等享受。特别是对于政府高官来说,不仅不能享受,还可能在某些方面被完全剥夺———其个人收入财产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开。

隐私权是如此,言论自由权利同样也是如此。比如,在一向标榜言论自由的美国,像“种族歧视”、“性别歧视”这类公认的政治不正确言论,普通公民可以说,但政府官员和一些公众人物却是不可以说的———一旦犯忌,轻则必须公开道歉,重则辞职走人。所以要如此,道理其实很简单———官员是接受民众委托、代表国家行使公权的公职人员,其一言一行均不是完全属于他自己个人的。因此,为了规训权力、使之服从于民众的利益和需求,政府官员只有更多接受民众监督、批评的义务,而无对公众“大放厥词”的权力。

关于这一点,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实际上已有很好的说明。如《公约》在承认“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的同时,又强调“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这里,“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者,显然首先便是国家公职人员,比如政府官员、军人等。

这些年,一些地方官员拿隐私权说事,甚至不惜动用公权打压公民的批评监督。现在,又有地方组织部门,打出“言论自由”的旗号,对官员明显错误、伤害公众情感的言语,申言“管不了”———如此错位颠倒的法治秩序,无疑令人汗颜、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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