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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企业布下合同陷阱:以岗定薪需明数额
    
  日前,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做业务员的小孙,就自己的薪酬问题到海淀区劳动保障局行政执法受理中心进行咨询。

    原来,单位与小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小孙的收入是“以岗定薪,并加绩效提成”。但“以岗定薪”的:“薪”到底是多少,合同中没有标准,只是说在“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公司有关规定”是什么呢?原来,在劳动合同之外,单位还与小孙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协议中规定,每谈成一笔业务,小孙可按“30%提成”,协议还规定,“乙方(即小孙)在工作期间发生的销售费用由甲方垫付,并按照每月2600元的标准以工资形式预支给乙方,支付期是一年;如果乙方创造的销费绩效超过2600元,则甲方从下月开始停止支付2600元。上述费用计作提成总款,从提成中扣除。”

    小孙的工作主要是在北京以外的地区跑业务,在拿了两个月的2600元预支费后,小孙有了工作业绩,跑成了一单一万元的业务,拿到了3000元的提成。于是,接下来的那一个月,公司不再预支给小孙2600元钱。这时,小孙才对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承包协议产生了疑问:劳动合同上不是说我的收入是“以岗定薪,再加提成”吗?怎么现在我只能拿到提成了,而且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公司也不管,全由我个人承担了?小孙想不明白,就来到海淀劳动保障局向工作人员咨询。
 
    执法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仔细研读了小孙的劳动合同和承包协议后,指出:劳动合同和承包协议实际上设了一个陷阱,让小孙误以为自己的收入是基本工资加提成,但实际上按照承包协议的规定,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在2600元当中,2600元是以工资形式支付给小孙的,而且提成超过了2600元的标准,公司就不再支付这2600元。这意味着从公司停止支付预支费用起,小孙就只能拿到提成,同时还意味着公司没有义务承担小孙的差旅费,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成本转稼到了职工身上。工作人员还告诉小孙,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报销劳动者的差旅费”、“不能在劳动合同之外再签订承包协议”,这意味着小孙所在的公司没有违法。一句话,小孙上当了。

    针对此事,执法中心的工作人员建议小孙可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同时还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工资基数,另外,要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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