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的小吴曾供职于武汉市某调查公司。这家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民事商务、各类调查取证等内容。小吴说,其他的业务极少,公司主要的业务是讨债。 据小吴介绍,讨债有时还要冒一些风险。欠债人逼急了会报警,甚至会招来一批人“修理”讨债人。 因为有风险,讨债公司的回报也不菲。据小吴介绍,讨债公司一般不收订金,收到债款后按比例提成。根据数目大小,一般在30%左右,最高也拿过50%。 “为什么别人都收不回来的债,讨债公司能收回来呢?”记者问。 小吴闭口不答,但记者从另一个途径获得了答案。 回答这一问题的是武汉市工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总经理沈君谧。沈也是武汉市政协委员,是江忠敏提案的附议人。 武汉市工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用沈君谧的话说,就是“困难企业大本营”。据介绍,其下属70家余中小企业,净资产为负数,没有一家不是债台高筑。 沈君谧给记者看了一份下属公司向集团打来的报告。这家公司的经理以近乎哀求的口气,请上级批准他们处理一部分库存产品,以应付讨债公司的纠缠。 报告中称,讨债公司“四处追捕和威胁企业领导,甚至绑架和扣押领导及其子女,企业领导人不得不先后六次搬家,四处借宿”。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每到年底,因债务纠纷而形成的绑架案会大量增加,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讨债公司而为。
讨债公司的做法就是强迫还债
债务,是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清偿债务有结算、调解和法院判决等多种合法形式。 “讨债公司是不会跟你调解或上法院打官司的,他们惟一的要求就是结算。你不给,他就用种种手段对付你。”江忠敏说:“我们国家没有哪一条法律赋予企业有行使调查和清算的权利。但是一些注册企业,以调查、咨询的名义,超越经营范围行讨债之实,这是严重违法的!”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就发出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 2000年6月,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严令取缔各类讨债公司,打击非法讨债活动。 “讨债公司是不择手段的,他们事先调查出欠债人的基本情况,针对欠债人的一些弱点,采取恐吓、哄骗或者侵害当事人名誉的方法千方百计地将钱弄到手。”江忠敏介绍说。 一位熟悉讨债公司内幕的人士告诉记者,对付不同的对象,讨债公司会用不同的方法。例如对待国企的负责人,主要手段是软磨硬泡、跟踪恐吓,一般不敢动粗,因为国企负责人毕竟社会地位比较高,关系比较多,动粗容易伤及自身。对于私企或者个体户,讨债公司手段则要凶狠得多,殴打、绑架之类的案件多出自这一类。 “既然明知道讨债公司多用非法手段,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去找讨债公司呢?”记者问。 “有些债务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很难讨回,一是诉讼时间长,二是执行特别难到位。正规途径没办法,有些债主情急之下只好找讨债公司了。”这位人士回答。 “为什么法律途径都无法收回,而讨债公司能够收回呢?”记者问。 “很多人迫于人身安全考虑,会不得已去借债偿债。”他说。
变相讨债公司同样缺乏安全性
沈君谧告诉记者,过去请讨债公司收款的大多是个体户或私营企业主,而现在有些国有企业也开始聘请讨债公司。 这里面有两个原因,沈君谧分析,一是这些国企负责人法律意识不强;而另一方面,一个讨债公司通过工商注册,掩盖了其不合法的手段。 武汉市工商局在2005年的一次清理中发现,少数部门登记审批经营范围时不规范,有的“财务管理咨询公司”经营范围中公然有“呆账,坏账清理业务,清账,清欠账”等内容,而有一部分企业是超范围经营,在广告中自行打出“清账”的内容。 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李牧律师说,除国家批准的资产管理公司有经营债权的权利外,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具备经营债权的资格。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债权纠纷应依照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按照法定程序来规范处理。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及其讨债行为是不可能合法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讨债公司是有一定迷惑性的,表面上讨债公司是为债权人服务,实际上讨债公司所追求的仅仅是自身利益。 一位在讨债公司工作过的人士告诉记者,讨债公司和委托人之间一般有约定,或是口头,或是书面,但二者之间并不是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据他介绍,讨债公司一般不需要委托人支付定金,债务收回后,才从中提取报酬。当欠款不能收回时,讨债公司只要将借据等奉还,也无须承担什么责任。有些债权人甚至支付了定金,欠款仍旧不能收回,这笔定金也是不会退还的。也就是说,债权是否收得回来,实际上是与讨债公司无关的,所有的结果依旧由债权人来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讨债公司本身的经营行为不合法,它和债权人之间的契约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些委托人不但债务不能收回,还可能因为使用非法手段讨债而卷入刑事案件。 讨债公司因为是非法经营,即使有一定合法身份的遮掩,其讨债业务一定是处于地下运作状态。这种见不得光的特性也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 讨债公司固定人员并不多,接到讨债的业务后,往往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人员,组织讨债班子。这种松散的结构很难约束讨债人员,债权的安全也就成了问题。公安部在一份报告中曾经指出,已有多起讨债公司诈骗委托人的案例发生。 2004年9月,湖北一媒体刊登了《武汉讨债公司“变脸”复活》一文。文中提到,武汉一些讨债公司改头换面,提出“点子讨债”、“拒绝暴力”等口号。这位记者在经过暗访发现,这些公司实际上仍在用非法的手段讨债。所谓拒绝暴力,只是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或是给委托人以一种合法的假象。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要靠法律
尽管在不断的打击和清理,非法的讨债公司依然在不断地活动着。有社会学家指出,讨债公司的出现,凸现了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债务人和债权人角色的某种变异。 讨债公司的存在折射出社会诚信的缺失,同时也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究竟应该怎样来保护? 李牧律师把目前存在的讨债难问题归结于三个原因: 一、公民及法人的财产状况不透明,对欠债人的偿还能力难以确定。目前,欠债人可以通过多种手法来转移和藏匿资产,债权人或法院很难通过现有的渠道了解和监控欠债人的实际财务状况。 二、社会缺失信用体系,对欠债人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约束。欠债人赖债不还,恶意逃脱债务,这给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带来了伤害,这些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就在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如果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体系,使公民及法人的财务和信用状况成为公共信息,欠债人的逃债行为将会受到有力的制约。 三、各级法院普遍存在执行效率低的现象,清欠工作难以通过法律程序顺利圆满地解决。一份统计资料透露,2004年国内民间及企业间欠款纠纷,即使通过执行,最终成功要回欠款的不到30%。债权的流失率达到70%以上,这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极为消极的影响。 如何通过合法的手段来改变讨债难的局面?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善斌认为,目前,法律制度有其不完善的地方,因受到方方面面的影响,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不尽如人意。这一方面需要各级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严格依法办案;另一方面,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和良好的金融财政等制度,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此外,应该对自然人或法人实行一个账户,搞清财产的归属,增加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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