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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进行分割
作者:戎霞 律师    
  

案情简介:

张小菊与陈刚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结婚,婚后陈刚不甘平庸,几经周折与朋友成立了华美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陈刚占90%的股份,另10%为徐明所有;由于稳健经营,公司年年盈利,后因陈刚在外应酬日多,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03年底,双方准备协议离婚,针对其他财产的分割双方并无异议,但对于华美公司的股权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如何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

 

在实践操作中,象上述情况,股权如何分割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转让。

象上述华美装潢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得该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东的话,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依据《公司法》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夫妻共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受上述三个条件的制约,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

 

二、作价补偿。

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三、拍卖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第35条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

  

《公司法》第35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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