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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房屋成违建 责任不在登记处
    

  日前,海淀区法院审结了宋女士、王女士诉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及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此案系海淀区法院受理的首例此类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北京市祺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核发的某小区用地、规划、施工许可,但在施工中擅自将批准建设的4栋楼地上16层地下2层,全部加层至地上18层。1998年5月,祺洋公司取得了小区4号楼的预售许可证,并自行将4号楼18层的房屋一并预售。宋、王两位先后与祺洋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分别购买了该楼18层的房屋。祺洋公司分别将上述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报送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海淀区国土房管局在两份合同上加盖了“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专用章”。1998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规划管理局认定祺洋公司擅自加层部分为违法建设,作出罚款、保留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11月5日,宋女士、王女士分别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海淀区国土房管局为其与祺洋公司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预购登记行为,并提起行政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淀区国土房管局在祺洋公司报送的预售合同上加盖预售预购登记专用章的行为是对已生效的合同作的备案登记,对合同的生效不产生影响,对两原告的权利义务也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驳回两原告的起诉。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因被告的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行为受到侵害,驳回了两原告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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