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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低质量 揭秘刑事辩护律师六大难题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实现审判公正、切实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但刑事辩护的现实很不乐观。据有关调查显示,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率仅为30%左右

  ●“两低”(刑事辩护率低、刑事辩护质量低)、“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刑事辩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然而问题的背后是刑辩律师执业环境欠佳等更深刻的种种原因

  ●新律师法就要实施,这是一个改善刑辩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刑事辩护质量的重要契机。值此,法制日报周末特别推出“聚焦中国刑辩律师”系列报道,并真诚欢迎关心这个问题的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发表意见

  穷尽了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经验,本以为稳操胜券,却发现已经回天乏术;即使柳暗花明,胜利后的欣喜却也不再狂热,因为这后面可能暗布着陷阱,一不小心就可能会掉将进去———这是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刘海从业十几年的感悟。

  据本报记者观察,刘海的上述感悟实际上代表了大部分刑辩律师的心声。正因为这种想法,本已经放慢脚步的刑辩律师,数量仍在萎缩。

  刘海说,长期从事这个职业需要很大的气度和气魄,没有这样的气度和气魄,很难度过一道道布满荆棘的“坎”。“看到因为大量成熟刑辩律师的退出和退却,刑事案件辩护率和辩护质量的急剧降低,我想我还会坚持下去,”但是,“我还能坚持多久呢?”刘海的反问意味深长。

  就在这些律师们灰心的时候,新修改的律师法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新律师法的最大亮点集中在为刑辩律师的“补钙”上:会见权和调查权在时间和程序上被前移的同时也被强化,豁免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被固定下来。

  刘海说,自己代表全国的刑辩律师们长长出一口气。但是,他还希望除了“补钙”的律师法,即将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能给他们来一剂“强心针”。“依法治国离不开律师,法治的进步会让像我这样正在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留下来,让更多律师回转或参与进来。”

  最大的一道难题:妨害证据罪

  当年很多律师都认为,办理刑事案件是成名的摇篮。但是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1997年刑法的修订,很多刑事辩护律师在为新法叫好的同时,逐渐感觉到新法也为他们带来了很多困惑。其中,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意见最为突出,要求修改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按照罪名的分类,该条罪被确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具体法律规定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因此规定而被指控犯罪的律师,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间有347起,其中包括犯罪最终不能成立的案件。

  另外,全国律协2005年7月份曾下发了《关于开展刑法三百零六条相关问题调查的通知》,通知表明,截止到当时,受到刑事处罚的律师数据从以前掌握的85名增加到了128名。为了确保调查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全国律协下发了上述调查通知。但是本报记者致电全国律协刑事诉讼业务委员会、维权委员会,未得到最终调查数字上的确认。

  刘海认为,该条款让律师们最为“恐惧”的规定是“引诱证人改变证言”这句话,因为这句话本身语言上就很模糊。现实中,因律师的调查,原是控方的证人可能会改变证言。“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或检察机关肯定会再次找到证人,甚至会威胁证人,‘你的两份证言中肯定一份是假的,是伪证,是不是律师让你说的’等等,少数证人极可能顺水推舟地说,‘是律师让他讲的’。于是,以自己一方的证人因为律师的调查而改变了证言,就去指控是律师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律师就成为了罪人。”

  当然,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非故意提供、出示、引用失实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的情形排除出追究刑事责任之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如何理解“帮助”、“引诱”时不断出现扩大适用法条的现象。

  因为法律上缺少对“引导”和“引诱”两词的具体界定,如何掌握的主动权落在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手中,对于律师而言,就是罪与非罪的分界了。刘海说:“因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无罪化的规定不够全面具体,就为个别司法人员打击报复律师大开方便之门。”

  基于上述情况,部分专家学者建议取消该条款,强化对律师的豁免权。但北京市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取消还是修订?据我所知,主流的观点是修订完善,因为如果取消了该条款,势必会造成大量律师妨害证据行为的出现,这也是一种立法和司法上的悲哀。”

  第二道难题 调查难询问难取证难

  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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