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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的程序保护
    
  陈某某原是A厂的职工。1998年3月,A厂与B公司合并成立B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0年8月,B公司通知陈下岗。同年11月,B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歇业,并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此后,B公司书面通知陈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陈拒绝签字。


  由于B公司未支付陈2000年6月份工资346.49元、7月份工资312.25元,陈下岗后,B公司也仅支付了陈8月份的下岗生活补贴费244元。于是,2001年2月27日,陈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陈在仲裁申请中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658.74元、少付及应付的下岗生活补贴费。宝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3月作出裁决,支持陈的仲裁申请。


  公司不服仲裁,以公司因经营亏损已于2000年11月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即日起歇业,不再支付职工2000年12月以后的工资为由诉至法院,仅同意支付陈2000年6、7月份的工资、补发8月份的下岗生活补贴费及9至11月份的下岗生活补贴费,其余不予支付。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公司支付陈2000年6、7月工资658.74元;补发陈2000年8月下岗生活补贴74元;支付陈2000年9月至2001年6月判决生效止的下岗生活补贴人民币3180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并未对劳动关系的解除达成一致,因此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公司拒不支付陈下岗工资及生活补贴费,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本案中的B公司于2000年11月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歇业,并与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陈某明确表示拒绝签字,也就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双方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双方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至于公司股东大会歇业的决定,由于该歇业的决定属于公司内部决定,尚未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可。


  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是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整顿,并需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所以,公司以公司股东大会歇业决定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属于经济性裁员的范围。公司在尚未被工商部门核准歇业,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支付陈下岗生活补贴费的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裁员的社会保障

  ■经济保障: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应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在同一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法律规定连续计算工龄的,依法律的规定。如,商调人员应连续计算工龄。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给与劳动者更高的补偿标准。

  ■再就业保障: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经营情况发生好转,在六个月内重新开始招用员工的,应优先招用被裁员工。

  ■失业保险金救助:劳动者失业后,可凭《劳动手册》、本人填写的《失业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失业登记有效期满后,仍需失业登记的,应在两周内办理续登手续,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顺延6个月。失业登记人员可以享受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参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等权利。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次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已办理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人员可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失业保险申领窗口申领失业保险金。

  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需以下凭证:《劳动手册》;《求职登记表》;《失业保险登记表》(首次申领时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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