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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遭到拒绝 河南省高院试用首例调查令
    
  律师调查取证遭到拒绝,省高院发出了我省首例调查令,让取证单位积极配合取证。昨天,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例调查令的试用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在证据调取方面对全省亦有示范作用。

  2002年,洛阳某工厂为研发一种新产品成立了一个科研小组,赵光明(化名)担任组长。新产品研制成功,但赵光明却辞职去了另外一家公司。没多久,赵光明研制的与该工厂生产的产品相同的“山寨版”产品面市。

  洛阳某工厂想去法院告赵光明,可是没有证据,对方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他们公司个人和组织查询相关资料。今年4月,洛阳某工厂起诉后,他们的代理律师李经欣向省高院提出申请,主审法官向其下发了一份“协助调查令”。据了解,这是省高院探索试用下发的第一例调查令。

  什么是调查令?省高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解释,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申请并获立案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律师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所需物质形态证据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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