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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叫好之后还有隐忧
    
  专家会诊:如何与刑诉法并行;如何解决“未尽事宜”

  连绵起伏的叫好之后,新律师法引来了担忧。这样的担忧见诸报端,跨过2007年,步入2008年。

  1月13日,被与会嘉宾笑称为新年第一会----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的“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衔接与互动”研讨会,从上午9点一直开到下午6点。受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邀请,来自全国人大、最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有关人士,与来自学界的刑诉法专家陈光中、樊崇义、卞建林等知名学者,聚集一堂,一同思考着一个值得玩味的法律现象:6月1日起,新律师法将与现行刑诉法结伴而行。前者对刑事诉讼基本程序的新规定颇具前瞻,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现行刑诉法。有人深入反思,有人表示忧虑,而有人称这个会开得太过“未雨绸缪”。

  与刑诉法如何协调

  学界与实务界面对面,第一个话题直指“新法执行”。

  与会人员第一个无奈的共识便是:自6月1日起的一段时间内,新律师法将与现行刑诉法结伴而行。

  从1月算起,到6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召开两次常委会会议,可依照立法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诉法,需经三审,新刑诉法要想在6月1日前出台并生效,几率几乎为零。

  那么,6月1日起,刑诉法将与新律师法结伴而行,在这样的日子里,新律师法中那些“突破性规定”,能得到执行吗?

  比如,与刑诉法规定不同,依照新律师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再经批准,拿上“三证”就可直接见人;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阅览“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阅览“全部材料”。

  对于这一问题,学界明显比实务界更乐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等均认为:新律师法是新法,依据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律师法生效后,必须也必然得到坚决执行。

  他们认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诉法,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新律师法,从本质上来说,都属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

  学者们认为,新律师法“走”在刑诉法之前,这一“修法方式”没有任何立法技术上的瑕疵。对于社会上的一些不赞成的声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的回应是:“突破”是进步,新律师法是推动刑诉法修改的动力。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有关人士,也是这一观点的支持者,他们认为:几部不同的法律,在规范同一问题时,因为角度不同,用语可以不同。对于新律师法与刑诉法文字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不可简单认为相互冲击或抵触。“二者基本精神一致,方向一致。任何法律,一旦生效,便具有普遍约束力,必须得到执行。”

  在实务部门与会者眼中,新律师法的定位是“行业管理法规”,在性质上,与检察官法、法官法属同一层级。不过,不同的是,“两官”法不曾有超出刑诉法的修改之举,而新律师法中则加入了一些崭新的“刑事诉讼基本程序”规则。这些新规则,无疑给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执法,带来了新的要求。

  新律师法需要执行,刑诉法也需要执行,在具体办案中,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构成“难题”,来自实务部门的代表认为。高检院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说,在有些大陆法系国家,修订某一法律的某些条文之后,为了保证法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会修改相关法律中的某些内容,让法律之间不存在矛盾。

  新律师法中的“未尽”事宜

  其实,即便是饱受赞扬的新律师法,也存在“有待明确”与“未尽”事宜。这些“未尽”事宜也是此次研讨主题。

  其一,监听的含义是什么?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在场权(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如何理解?

  来自公安部门的人士说,会见过程中,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监督,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确保安全,二是监督律师执业。他所理解的“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被监听”,是指“不通过设备监听”。言外之意是允许“人在场监听”。他认为新律师法的“监听”规定,与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在场监督”不存在矛盾。

  “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目的在于保障律师与当事人谈话保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给出的意见是: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可在场,能看到,但听不到。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是这一观点的支持者。

  其二,律师会见当事人一律凭“三证”,是否“过犹不及”?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然而,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多元,矛盾多发且复杂,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非常重。公安部门的人士建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案件,还是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更稳妥。“还有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团伙在当地一般都有严密的关系网,一旦走漏风声,办案阻力很大。建议对这类案件,规定律师会见,亦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陈光中等专家则表示赞同,“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案件的会见问题,应从大局出发再斟酌”。

  其三,律师看卷扩大范围的含义是什么?

  与会实务部门代表在研究新律师法之后,认为“阅卷条款”的表达方式,易产生歧义。比如,“审判阶段,可以看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那么,在哪里看?在法院,还是在检察院,“所有材料”中是否包括检委会、审委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在案件办理阶段,检察院要看案卷,律师也要看,这怎么协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也提出这一问题。

  律师代表李贵方从执业角度分析了他所理解的“所有材料”的内涵:律师要看的是侦查机关收集的材料,不是举报人的材料、两院内部讨论记录、领导批示等。

  与会嘉宾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将这些难题交给刑诉法修改稿。“律师法是静态的法律,贯彻实施需要程序法保障。”同时,他们也提出,如果修改刑事诉讼法周期较长,需要协调事宜较多,那么,可以考虑在6月1日之前,由立法机关牵头,就一些问题协调磋商,达成共识。

来源:检察日报 王丽丽 孟澍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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