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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辩护律师庭审时的发问用语
    
  辩护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基本手段是辩,通过法庭上所表达的言语,达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刑事辩护的过程就是辩护律师运用语言的过程,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语言表述的过程就是思维具体化的过程。辩护律师的发问贯穿于整个庭审过程之中,其进行发问的语言运用可以直接体现辩护律师的辩护综合素质。发问用语作为法律语言的一种由于其独特的发问场合、发问对象和职业特征,以及律师特有的思维方式选择,因此在语言运用上有着独特的规范和表达要求。本文就将从辩护律师发问用语的一些基本特点出发,对其的规范要求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发问用语应规范准确运用

    辩护律师的发问处于法庭审理阶段过程中,是在严格的法定程序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围绕纠纷事实进行。这就决定了辩护律师在发问时受到法律的约束,要追求准确严谨的表达方式,使其发问的内容有着严密的逻辑推理,语言表达准确恰当。因此律师发问用语应当具有规范性,这既是律师语言的一大特色,又是对律师语言的一项基本要求。规范性语言,一般指符合一定规则、特征明显的语言,具有严肃性,包括书面语言和法律术语。最为体现律师发问语言的规范性的就是要恰当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

    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用语或专业用语。但比较而言,在诉讼过程中的法律术语这一专门用于法律这一领域的词语,可以说是使用专业语汇最严格、术语气氛最浓厚的。这类法律术语只用于各种法律事务中,而且某些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只有用法律的专业术语才能较准确地对客观事物与事理的特征和性质作出概括和表达。当然辩护律师的发问语言的运用也不能例外。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刑事诉讼参与人的称谓,就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不同用语,每一个词语都有准确的内涵外延,这些都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再如“送达”,它是一种诉讼行为,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律师在发问中必须严格按照其法律含义清晰准确适用。法律专业术语的恰当使用,可以把事实与法律合理地、高度统一地结合起来,有助于语言的准确表达,并且可以提高律师发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就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又如法律术语中常常出现意思、读音相近但又有区别的语汇“询问”与“讯问”、“检察”与“检查”、“阴私”与“隐私”等,律师在采用这些词语时,要准确的辨析它们的词义再采用,切不可望文生义。如果误用,就会造成法庭诉讼过程发生混乱等严重后果。

    (二)通俗语言与规范语言相结合,增强语言的表现力

    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短暂地时间内发问,大多情况下是诉诸听觉的,由于听觉的信息保留的短暂性,律师在进行有声语言的发问是就决不能一味的适用专业化的语言,同时要兼顾接受者的接受能力,使用便于理解的通俗语汇,以便使发问更能产生效果。律师发问语言的运用,既要符合法律语言的语体特征及自身特征,又要易于法庭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的理解、接受。因此辩护律师发问语言在坚持语言专业化的前提下,也要兼顾语言的通俗化。通俗语言与规范性语言交相辉映,更能增强语言的表现力。

    通俗语言就是大众化,主要是指口语化语言,具有易听、易懂的特点。辩护律师在发问时用通俗语言,使用形容、对比、比喻等朴实自然“大众化”的语言,尤其是对专业化的法律术语作深入浅出的解释,便于引出被问者对本案案情的阐述,也易于审判人员、法庭参与人员听得明白,记得清楚,有利于辩护律师与各方人员的沟通,达成共识,将使发问更具有影响力;另一方面,从律师自身来说,便于律师在发问中语气语调、语速节奏等语言手段的掌握运用,使发问语言更加流畅清晰,意思表现更明白。

    然而,由于通俗语言本身的缺陷,随意性较大,有些概念意义不明,缺乏严肃性,对于有关法律内容及概念,通俗语言是无法准确表达出来的。律师发问属于法律辩护活动,辩论目的性强,不仅需要准确地阐述发问的意思,充分揭露出案件的法律事实、客观事实,还要通过发问即依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有关法律规定引出自己的法律意见、立场和观点,准确地传递给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旁听听众。这些内容必须依靠规范性语言才能完整、准确地承载。规范性语言具有科学、准确地传达信息和说明问题的功能。例如,不能用“小孩”来代替“未成年人”,不能用“停止”来替代“终止”等,前者为通俗语言,语义单一,不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后者是规范性语言,内涵准确,承载者法律后果具体、明确。因此,在必须使用规范性语言的地方,决不能使用通俗语言。通俗语言更符合发问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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