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些日子,客户向我咨询有关签署合同的代表是否有权签署的问题。
公司的董事长向我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与业务伙伴签合同时,对方派了一名部门经理来签,我知道中国法律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合同,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确实,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必须具备签署合同的资格,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签署比较稳妥。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有了修改,以前法定代表人只能是公司的董事长(公司规模小的是执行董事),而根据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往往对方的名片印着董事长的头衔,但并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与对方签订合同时,最好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因为法定代表人是谁可以从营业执照上看出。
一个公司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有时候法定代表人工作繁忙,无法事事兼顾,分身乏术,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会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的人来签合同。这个时候,一个办法是,要求被授权的人在签合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并不能做得如此细致。因此,出现的情况是,一个部门经理,或者一位所谓的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了。当然,如果合同书上盖上了公章,那么即使这样的情况也不会有很大的风险。但是,如果合同书上没有盖上公章,那么,这样的合同效力,就是有问题的了。
那么,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也没有正式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即使有授权委托书,但签这份合同超过了授权委托书上列明的权限,或者授权委托书过期了,并且在合同书上也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对于这样的合同书的效力,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呢?
中国法律对这个问题,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可以补救。具体的规定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这个规定可以知道,在上面的情况下,判断合同书是不是有效,最关键的问题是,是不是有理由相信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有代理权。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说,有理由相信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有代理权呢?关于这个问题,比较抽象,我举个例子来说明吧。古代中国的皇帝,常常派遣钦差大臣处理事情。那么,钦差大臣凭什么来证明自己是皇帝的代表呢?这个时候,皇帝通常会给钦差大臣一柄“尚方宝剑”(相当与公司授权委托书或者公司的公章)。这个东西厉害,见尚方宝剑如见皇帝亲临啊。钦差大臣所到之处,不管多大的官,见尚方宝剑,都得点头哈腰,惟命是从。
但是有时候,钦差大臣拿着尚方宝剑不方便。因此,如果有人拿着皇帝的其他信物,比如说皇家专用玉器等等,那么,官员见了皇家专用玉器,就有理由相信眼前的人是皇帝派来的,即使官员听这个人的话做了什么坏事,也不会被皇帝追究。为什么呢?因为这些官员,有理由相信,拿着皇家玉器的人,是皇帝派来的,听他的就等于听皇帝的话了。但是如果这个人,拿着把破铜烂铁,到处嚷嚷,我是钦差大臣,手里的是尚方宝剑,如果有人相信了,那被骗了也是白骗,无处叫屈了。
所以可以说,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如果没有“尚方宝剑”,但有“皇家玉器”的话,也是有理由相信他是“钦差大臣”的。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认为他有“皇家玉器”呢?
这种情况是难以列举的,只能举一些例子说明:
对方派了一名经理来,没有授权委托书,在这个时候,就要注意了,第一,对方有没有业务介绍信等具有证明意义的文件,这里要注意的是,名片的证明意义不大,因为名片是可以随便印制的,第二,可以与对方的公司联系,电话里询问一下情况(电话最好录音,以后发生纠纷时,也好作为证据),并且要求对方公司发一份盖有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的传真件过来确认这个人的身份,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与对方公司的人确认一下这个人的身份。当然上述办法最好综合使用。总之,就是多收集一些可以被当作这个人具有“皇家玉器”的证据。
一般而言,在上面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所签署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是有效的。
当然,表见代理的构成的认定,具有个案判断的特征。因此,最稳妥的办法,还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即使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也要有合法授权委托书。不能因为有表见代理制度,而忽略合同签署人的身份。主张表见代理的成立,应当是没有办法中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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