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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律师执业活动的动态监控
    
  李连生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称为:“自由执业者”。律师执业生活的特点是:依靠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在执业过程中律师的一切活动都处于动态,不断变化。一般情况下,律师都是单独接受案件,由二人或一人办理案件,接收案件,协商收费,分析案件性质,调查取证,阅卷,开庭前准备,代理出庭,案件上诉,再审,会见犯罪嫌疑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案件执行,答复咨询等办理案件过程均处于动态。另一方面每个当事人对办理案件要求不同,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而律师在办理案件,特别是诉讼类案件又要求对所有案件材料及当事人隐私进行保密。这些特点决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独立性。 

  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中,由于律师的执业道德水平,业务能力及社会交往能力水平的不同,往往会出现一些违规、甚至违法办理案件的情况。如私自收案件代理费,在收代理费后,再收一些所谓的其它办理案件费用、案件活动费等等。在办理案件时不负责任不阅卷,不进行必要的取证,甚至丢失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开庭前准备不充分,开庭后不提交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等等办案质量较差。还有些律师为迎合当事人的不合法要求,违反法律法规提取伪证,甚至制造假案办理。 

  如何保证律师诚信执业,保证律师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问题。这就需要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动态监控。从律师执业的每一个环节加强监控。变事后检查为事前监督。现在通常的做法是:律师卷宗归档后,才能根据卷宗材料对律师执业活动办理案件情况和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甚至接到当事人投诉后才进行监督检查进行调查处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其它阶段均没有监督检查。这样既不利于事务所的声誉也无法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还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另一方面律师的执业活动均有法律、法规规定约束,还有律师事务所一些制度的约束。但在现实执业活动中,负责执行制度的负责人均不是专职人员,每年事务所律师办理大量案件不可能达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监督。律师事务所专职人员只有内勤,而内勤往往没有法律知识。合伙人分工负责,如何分工监督检查?这样就造成了有法律、法规、制度但无法实施,或检查监督力度不够甚至疏于形式,起不到真正监控作用。基于这些特点和现状,本文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动态监控进行初步探讨,以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要求。 

  律师的执业活动,代理案件虽然每个案件的性质、内容、当事人不同,但要经过的司法程序是基本相同的。根据代理案件的司法程序分别简述一下,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开庭前准备,开庭,庭后总结及上诉,归档等几个律师执业环节中对律师执业活动动态监控进行分别论述。 

  一、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控 
  
  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建立动态档案系统。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全面监控。受理案件过程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律师的执业活动主要有:与当事人初步交谈案情,了解案件情况及有关证据情况,对案件性质标的等做出初步判断。了解当事人对办理案件的目的和要求,判断案件的办理结果和情况。回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根据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分析案情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另一点就是根据案情和标的与当事人协商收费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律师为了接下案子,多收费,对当事人进行不妥当的承诺,贬低同行,无限度满足当事人的不合法要求,不正当目的。炫耀与法官和有关部门关系,甚至包打赢官司,还有些律师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和社会关系缺乏等弱点,不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不将自己所了解的法律问题知识告知当事人。甚至夸大办理案件难度。在协商收费过程中,超标准收取代理费,增加收费项目。甚至将所收费用一部分交律师事务所,一部分作为活动费、人情费留用,不给当事人开据任何发票。不向当事人公开收费标准。但是在这一阶段,与当事人接触交往都是承办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交往和协商,其他人不可能,也不允许介入。律师事务所对其行为很难监控。但解决好这一环节的问题又是预防日后产生纠纷的重要环节。 
   
  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我认为在这个阶段可从几方面入手: 

  1.公开收费标准。要求律师在受理案件时一定要公开收费标准,对收案情况及过程留下书面材料备查。达成初步代理意向后,承办律师和当事人进行最后商谈,对案情当事人的要求、目的、收费协商情况进行笔录。在笔录中记载案情、当事人要求目的、收费项目标准、数额,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2.律师针对当事人要求和案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根据现有证据提示诉讼风险,并对当事人要求和目的进行分析说明,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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