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尉现在回想起自己这几年的经历,仍感到异常郁闷:“我原来所在的葫芦岛市高桥经济开发区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处名义上是国有,但实际上是我个人经营的私有企业。我根本就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怎么就成了贪污犯了?”但是,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10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地写着“被告人刘军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为了求出答案,一直对自己入狱感到莫名其妙的刘军尉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2003年11月12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个案子,作出他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终审判决。 刘军尉还是不服,他坚持着自己的主张:自己是无罪的。昨日,他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 一个民营企业家怎么成了“贪污犯”呢?
后悔:那份协议带来麻烦
法院认定刘军尉“贪污”的事实是:“被告人刘军尉于1996年11月至1998年11月间任葫芦岛市高桥经济开发区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处经理。1998年11月被告人刘军尉离职时擅自将开发处的一辆桑塔纳轿车据为己有……被告人刘军尉目无国法,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犯罪。” 但是,在刘军尉眼里,根本不是这么一回事儿。1996年,他从好友老王手中接管高桥经济开发区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处时,老王就告诉刘军尉这个开发处是他1994年为了开发建设高桥商贸一条街工程,挂靠在高桥经济开发区总公司成立的自己的企业。开发处是自己投资经营、自负盈亏的,总公司并不对开发处进行任何投资,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开发区总公司只负责帮助开发处做些协调工作,条件是开发处要在开发建设完工后每平方米给开发区总公司5元管理费。这些内容都已经写进了当时与开发区总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 刘军尉1996年接管这个公司后,为了让高桥商贸一条街工程顺利进行下去,曾经到处筹款。但是银行方面表示开发处自身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给他贷款。为了尽早得到银行贷款,让工程能继续下去,1996年11月,他与开发区总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委托协议,由开发区总公司委托刘军尉为本单位办理高桥区商贸一条街建设工程事务的合法代理人。正是因为这份协议,依托开发区总公司的刘军尉后来终于拿到了银行的贷款,但这份协议最终也成为了法院判处他犯有“贪污罪”的证据。 而刘军尉“贪污”的那辆桑塔纳轿车,其实是1998年他用自己建设的工程中快完工的一栋门市楼的产权从别人手里换来的。工程是自己的,所以换来的车自然也是自己的。可是因为那份当初为了向银行贷款才订立的委托协议,自己竟成了国有企业代理人,使用这辆车也成了“贪污行为”。 现在,刘军尉想起那份协议,真是后悔不迭。
不服:誓要洗清“贪污”罪名
2001年12月20日,刘军尉以“我没有犯罪,不应受到法律追究”这个理由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且强调了自己的企业不是国营企业的事实。2002年5月12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后,刘军尉被送到锦州监狱服刑。2003年1月4日,他又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这个案件。市中院经过调查,作出裁定,撤销了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把这个案子发回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重审。 虽然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一审时又判刘军尉贪污罪成立,但当刘军尉再次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时,市中院在2003年11月12日判决他被免予刑事处罚,当天被释放。 但是刘军尉不服,他认为市中院的那句“免予刑事处罚”的释放理由显然没有把自己的“贪污犯”罪名彻底洗清。为此,他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警示:谨慎对待挂靠协议
刘军尉的遭遇是令人同情和感叹的,他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放弃国营企业工程师的职业,投身商海,这些年来一直想发展自己的民营企业,没想到竟会以“贪污犯”的身份在监狱里度过了本世纪初的这几年。 抛开命运的不公平,刘军尉总结经验教训时就承认在两件事上有错,那就是:第一,当初老王(开发处的创始人)不该为了开发方便及减免一些税金,而挂靠开发区政府,为企业戴了这顶不该戴的大帽子;第二,自己接手后不应该先忙着施工,而没有及时与开发区总公司彻底脱钩,成立自己的公司。 1996年,刘军尉和银行谈贷款事宜时,银行告诉他开发处不是法人单位,不具备贷款资格,想要取得贷款有两个方法:要么和开发区脱钩,成立自己的公司;如果暂时不脱钩,那就必须有经济开发区总公司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书,以总公司的名义贷款。当时刘军尉想把工程尽快启动起来,于是就选择了能立竿见影的第二种方法。刘军尉回想起找经济开发区总公司签订这个协议的过程时,当年的辛苦还历历在目。没想到,正是这个协议给自己带来了这么大的后患。就是因为这份委托协议,自己成了给开发区打工的“经理”了,企业的性质也模糊不清起来,自己还为此担上了“贪污犯”的罪名。 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姜彩熠律师向记者介绍道,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因为有大量的国营企业被承包给个人,还有许多个人出资的企业出于种种目的挂靠在国有企业上,中国的企业是无法简单地、只凭工商登记中记载的性质来辨别它究竟是国企还是私企的。对于这种情况,国务院已经在相关文件中规定:一个企业的性质要根据它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如果该企业已经承包给个人,那么,就算它登记为国有企业,其实质上还是民营企业。所以,姜律师认为刘军尉的开发处确实是他自己的企业。 但是,这一事件也给民营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要目光短浅地为了减免一些税金或者贪图一些方便而草率地与国有企业签订挂靠协议。否则,一旦出现问题,企业家将会为极力证明企业的民营性质而付出代价。 刘军尉的遭遇也再次给民营企业家敲响了警钟:民营企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正常的经营方式运作,这样才会避免出现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尴尬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