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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思维创新之我见 | 汪少鹏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随着新经济时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的多元化和法律适用的复杂化,已经使我国律师处于机遇和挑战共存的特殊环境中。在这种背景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发展如何定位,如何适应新时代新的市场要求,毫无疑问,显得尤其重要。笔者根据多年从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实践,就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下简称事务所)在新形势、新要求下管理思维的创新问题,谈些粗浅的想法。
关键词:事务所管理 市场经营 科学规范 人才配置
我国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经过了20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律师行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现在正处于“拓展和规范”的关键时期。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律师事务所无论是从经营规模,还是管理水平,机制形式都还处在初始阶段,这些都已严重制约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专业人才的市场化进程和优化配置。从体制上看,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也只有国资所、合伙所、合作所三种形式。但是根据国务院(2000)92号文件的要求,现行国资所已经脱钩改制,退出了体制,而且合作所由于数量较少,加之用人、分配机制等方面存在的诸多弊病,不利于市场竞争,已经逐渐不被采用,这样我国律师事务所存在的主要体制,就只有是合伙所这种类型了。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来看,是由行政管理、行业管理、自律管理三方面结合进行,但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只能起宏观指导性的作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起主要作用的是也只能是自律管理,这是各项管理的基础。由于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起步较晚,加之大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近几年从国资所改革中裂变出来的,还没有摆脱旧体制上的一些限制,无论是自我管理的意识还是自我管理的水平都难以达到自律管理的要求。随着新经济时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的多元化和法律适用的复杂化,已经使我国律师处于机遇和挑战共存的特殊环境中。在这种背景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发展如何定位,如何适应新时代新的市场要求,毫无疑问,显得尤其重要。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与时俱进”,就是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而创新是“进步的灵魂”“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永葆生机的源泉”。受此启示,笔者根据多年从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实践,就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下简称事务所)在新形势、新要求下管理思维的创新问题,谈些粗浅的想法。
一、以市场经营理念为导向,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事务所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一支重要服务主体。其运作的过程不仅要产生社会效益,同时也要有经济效益,这本身就是一种经营。经营理念应该是贯穿事务所整个管理活动中的灵魂,事务所应根据本事务所、本地区以及事务所外部一系列因素,确立经营理念,最大限度地发挥本事务所优势,扬长避短,以此来引导事务所的发展。这就要求管理者(主任、合伙人或者授权管理者)要从本所的实际出发,不盲从、不受误导,切忌好高驽远、贪大求远,要根据行业发展的规律和自身的实际状况和能力,作出对本所实事求是,恰如其分的规模和发展方向等定位。当然,这种定位形成的原则应该体现自身特点,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也就是说,事务所的经营理念要立足于本所实际,结合自身行业特点,还要考虑政策环境、国情与民族文化,统筹兼顾、合理选择,才能更加有效地促进事务所发展。
1、客观分清形势,积极面对律师业当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势必会把我国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活动舞台推向整个全球经济世界。法律服务的多元化和法律适用的复杂化,已经使我国律师业处于机遇和挑战共存的特殊环境中。由于政府为了兑现加入世贸组织时所作的承诺,正逐步开放其法律服务市场,“海外律师兵团”将大量涌入,并利用各种形式迅速深入到我国各大法律服务市场,且借以幅射渗透。而与此同时,我国律师队伍自身也在不断壮大发展,同行竞争日益强烈,从而使我国律师业面临“内外夹击”的困境;另外,我国入世不仅大大加快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推动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形成了良好的执业环境。而且,经济的发展,投资环境的改善,使我国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以及国际资本流动都得到空前增强,拓宽了我国法律服务领域,为我国律师业发展带来良好的机遇。毋庸置疑,在此形势下,我国律师既要意识到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的入世,是国际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也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必然选择;也应看到,我国律师正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只有这样,我国律师业才能适应新时期新的要求,才能立足于国土走向世界。
2、主动出击,努力拓宽法律服务领域的广度和深度。
“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是党的十六大对法律服务领域的重要要求,也是新时期律师行业政治、社会和司法使命的必要要求和需要。事务所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服务主体,尽管现阶段社会对律师人数总量的需求还很不饱和,但就社会对律师的选择而言,仍属于买方市场,事务所的生存发展仍取决于其对市场的占有份额。从某种意义上讲,抓住了客户、抓住了市场,事务所就赢得了发展的权利和空间。因此,事务所的管理必须围绕拓展服务市场展开。应该讲求事务所的营销策略,这是拓展市场所必备的。事务所的营销管理应以满足每一客户需求为宗旨,既要满足客户的即时需求也要满足客户的潜在需求(当然,这种需要必须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框架内)。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新的市场空间。
由于律师服务领域是面向全社会的,它不是为某一行业或某一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本身的社会属性也决定了其执业领域的开放性。律师专业人才要想立足于市场,首先就得从经济效益上把自己武装起来,实力才是竞争的基础。对于我国律师业而言,法律服务领域的大小直接决定着律师的经济效益,律师业是随着它的服务对象发展而发展,是随着它的服务对象兴旺而兴旺的。应该来说,我国的入世为我国律师扩大法律服务领域带来了市场机遇,主要表现在:客户范围与数量将大量增加;法律服务品种将大量增加;新的业务领域将产生。而且,入世后,中国的企业势必将在全球范围内参与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和配置,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结构优化和规模经济的实惠。同时,中国人的消费理念、投资方式和经济观念将发生深刻变化,对律师的全方面服务依赖性也会越来越强。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争取和保持现存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而且还要拓展新形势下带来的一些新业务,如:电子商务、反倾销、项目融资、投资咨询、专利商标事务代理、工商税务事务代理、律师见证等。
二、以科学规范为前提,追求“两个效益”并重的管理目标
科学规范的管理是事务所各项工作高效运作的保障,对事务所来说管理工作所涉的面是很广的、内容较多,诸如业务、人员、行政、财务、制度、发展计划等等,要确保事务所“政通人和”和高效有序地发展和运作,必须在管理工作上很下功夫。否则,就会“打乱仗”,由此导致各项工作的盲目和被动。笔者认为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应该有一个准确定位的问题。首先必须建立在科学规范的前提和基础上,其次应该把实现物质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作为管理工作追求的目标。
1、以科学规范为事务所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原则
由于事务所的发展是具有阶段性的,随着事务所原始积累的逐步完成事务所的发展和提升是必然的,对于一个日臻成熟并健康发展的事务所来说,规模化的问题可能会提到议事日程。但是,规模化只是事务所发展的努力方向,而并非所有事务所发展的必然。对于一个成熟和成功的管理者来说,其着眼点应始终把规范化放在管理事务所的首要位置,并以此作为推进事务所稳步发展的前提和原则,这才符合实际情况和体现了行业的需要。从事务所的发展来看,规范化是基础,是事务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在事务所管理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把通过决策的科学化,实现事务所的规范化,从而引导事务所的发展放在首位。任何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以及盲从性都是短缺性经济条件和无序管理状态下事务所的致命固疾。在现有环境不很有利和并不成熟的情形下,迫使事务所必须要加快提升自身科学决策水平的步伐。其中重要的就是要根据自身实际和行业特点及规律性,结合外部政策、环境来决定事务所发展的方向。不同的事务所、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环境,选择发展的方向是不一样的,市场经济活、法制环境好、服务市场广、税收政策优的地方,完全可以尽快地发展规模化的事务所,可以以一所为基础逐步吸收状大力量,也可以走兼并、合并之路,成立集团化的大型“航母”,以适应国际化的需要,从而具备占领国外市场和与国外超强事务所抗衡的实力。而不具备这些环境和条件优势的事务所,如要实现规模化,恐怕勉为其难,似乎有点超常规发展了。如果事务所管理是杂乱无章的,或者有章无序的,既便达到了相当的规模,也是不牢固,不稳定的。笔者认为对于这些事务所,应该把规范化作为当前要务(当然规模化的事务所首先也存在规范化的问题)。这恐怕应该是务实的做法。另外,合伙所首先是“人合”,包括合伙人的经济实力性情、品质、事业心等因素,在事务所管理与发展定位的决策中是非常关键的。
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一种,与其它行业一样,需要有在市场上生存竞争的能力,律师事务所管理者的首要责任就是为律师创造一个能在市场上生存,让律师能够表现自己的环境和舞台。虽然,在国际经济日益发达,交易规则日趋复杂的今天,作坊式的律师事务所根本就不可能胜任日益复杂、技术性很强的法律服务工作。市场分工的细化和行业竞争的激烈化、国际化、复杂化和竞争手段的现代化也要求律师事务所走“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四化发展道路。但是,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如果脱离了“科学规范”四个字,必然遗害无穷。只有坚持“科学化、规范化”,建立起健全的适合行业、地域和自身特点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从而使律师事务所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提高了律师事务所自身的竞争力,才能使事务所朝前稳健有序的方向壮大和发展。
2、把“两个效益”并重作为事务所管理追求的目标
律师业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业自身的要求,决定了事务所不同于其他公司、企业经营主体,事务所的管理必须始终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对效益的影响至关重要,效益的高低很大程序取决于管理的水平。这种效益不应单纯地强调经济效益,而应包括社会效益。实际上社会效益对一个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来说,同样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起着关键的作用。社会各界对一个事务所信誉、能力、作用、影响等方面的评判都是其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因此,事务所必须把本所的规范制度、人员素质、执业纪律、道德评查、收案收费、办案流程、诚信服务、质量跟踪、人员聘用、成本核算等全部纳入事务所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之中,使这些工作形成产生事务所“两个效益”的有机组成部分。事务所要让每一位律师和工作人员都有危机感、荣辱感、使命感。使得每个人的荣辱得失与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紧密相连,从而使事务所始终处于优质、高效、快捷的运行状态。
在满足客户需求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高水准、规范化、精细化、零缺陷”的服务要求,无论何时何地,都能给客户同样品质的服务。要根据市场需求产生市场细分化的创新思维,要始终坚持诚信服务的宗旨,树立事务所职业形象的完美化,强化“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主题服务思想。通过诚信服务、质量保障、跟踪反馈等这些科学的服务体系,挖掘市场潜在的需求,通过市场的检验与反馈发现新的需求,由此实现事务所“两个效益”目标的最佳实现。而实现“两个效益”目标的过程,其实就是提升事务所社会功能和创品牌的过程,也是最好体现事务所及律师在“三个文明”(物质、政治、精神)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过程。
三、以市场利益为驱动,形成人才引入的科学机制,实现人才资源的最佳配置
人才是事务所的根本,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现有律师队伍的人才已不太适应现代经济和市场的需要,关健是专业人才配置的市场化进程没有跟上,导致失去竞争优势,有的最终被市场淘汰。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特征不在于市场,而在市场规则对市场运行的主导性影响。法律服务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商业服务,其中主要的任务就是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一方面,健全的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法治环境下的市场必然有大量保障市场有序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实现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就必须有懂得市场法律规范的专业人才提供法律服务。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服务实际上就是律师提供的服务,律师是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这就要求律师专业人才的配置要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同时,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化,特别是市场经济成为世界经济的主导力量,也要求法律服务逐步趋于国际化、自由化、市场化。
1、加速律师人才配置的市场化进程,形成律师人才引入的科学机制
在特定的条件下以市场利益为驱动,使律师的执业活动自发的与市场规律保持一致。人才价值的体现不外乎两条:一是个人事业成就感;二是个人的经济利益。事务所的用人机制就可以从这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事务所要给律师羸得成就的环节和发挥才能的条件。注重律师个人价值的实现,利用赛马机制,鼓励律师与事务所的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在律师个人价值得到实现和肯定的同时,成就事务所的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律师人才的工作业绩与报酬相挂钩的办法,使人才的贡献与事务所发展实绩结合起来。通过重酬贡献突出者,提供培训进修深造机会,吸收合伙等方式,吸引和稳定一批优秀人才,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和健全对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使人才感到有用武之地。在用人问题上引入市场机制,提高透明度,以利益驱动机制来聚集人才和促进人才脱颖而出,以此促进以下两方面的人才机制和目标,从而使事务所保持旺盛生命力。
其一,要加速律师人才配置的市场化。人才配置的市场化是律师执业活动市场化的前提,信息时代和经济时代要求企业竞争,已变成人才的竞争,谁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谁就能立足于市场,处于不败之地。只有突破人才管理工作陈旧观念的局限、突破管理人才工作服务对象的局限、突破人才管理工作传统的管理模式的 “三个突破”,才能把现行律师人才的“身份”管理过渡到“市场”管理,才能加速律师专业人才流动的市场化和实现律师人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
其二,逐步实现律师人才市场的“三个过渡”。即实现律师人才市场的建立由政府推动阶段向自我发展阶段过渡,律师人才市场的管理由政策规范向法律规范过渡,律师人才市场的服务由依靠行政职能向市场自由平等竞争过渡,才能以繁荣和活跃的市场指导律师人才的发展,以律师人才来为市场注入动力,从而提高律师人才市场的运转效率和律师人才配置的市场化进程。
2、优化律师队伍人才结构,提升律师专业化人才的整体素质
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固然很重要,但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归根到底还是要靠律师专业化人才的竞争,是否拥有一支专业化水平高、综合素质高的律师队伍,是决定事务所发展的关键因素。从经济利益上讲,只有高素质的律师,才能有高素质的法律服务,才能最终赢得客户,使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化。从社会效益上讲,只有高素质的法律服务,才能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我国律师业发展也只有20多年的时间,相对发达国家而言,律师队伍专业化水平普遍较低,多为“万金油”式诉讼律师,一人包揽全部诉讼,刑事也会,民事也会,商事也会,这种状况很难以适应社会分工的细化要求律师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以非诉讼代理为主的发展趋势,无法在诉讼和法律水平上实现突破,更难以走向市场去与国外实力强大的律师事务所竞争了。为此,必须根据我国对律师行业总的发展要求和市场的需要,积极推动律师专业人才资源重组,实行现行业间服务内容和对象的专业化分工,这样才能形成开拓某个特定法律服务领域的集合力量,充分彰显团队实力,从而达到优化律师人才配置和合理利用律师人才资源的目的。不仅在某个特定法律服务领域中形成较强的竞争优势,而且也为培养、扶持一批名牌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打下基础,从而带动律师队伍进行专业化分工。
为此,律师事务所必须坚持吸收律师人才和培养律师人才并重,一方面要招聘一些高素质、高起点可直接单独执业的律师人才,另一方面要加强律师队伍的后续教育,强化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的再教育,立足于市场经济,完成传统律师执业的“个人单一和原始服务型”向“整体和现代服务型”的转变。重点培养一批新经济时代要求的从事金融、证券、房地产、专利、高新技术、国际贸易争端等新型服务领域懂法律、懂经济、通外语的专业型复合人才。同时,鼓励律师进行法学理论研究,不断将办案中的成功实践经验加以升华,为律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提供理论指导。这样,才能从“质”和“量”上造就符合高素质律师工作的律师和律师团队,从而为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和律师人才的“市场化”提供人才支持。 | | 来源:中国律师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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