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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流动:管理策略与理由
    
  王进喜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不断发展变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变化中。律师在不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断增加的流动频率,成为律师执业活动现代化的一个副产品。攫取——离开(grabbing and leaving)几乎成为律师个人奋斗、成长,从而走向独立的固定模式。律师的流动不仅仅可能造成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带来诸如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等问题,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律师事务所的稳定性。随着我国律师队伍的迅速增加,律师的流动问题也日益突出,律师流动所带来的问题已经成为妨碍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问题。问题不在于律师要不要流动,而在于律师应当怎么样流动。现行法律法规对此问题缺乏系统有效的法律措施,理论界也鲜有探讨。因此,澄清律师流动上的理论问题,有效地规制律师的流动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下面就律师流动所涉及到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律师流动的含义与意义

    从我国的现有文献来看,律师的流动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一种是律师跨地区的流动问题,二是指律师跨所流动的问题,三是指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流动问题。本文这里所说的律师流动,指的是律师在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流动问题。当然,律师跨地区流动必然也涉及到跨所流动的问题。

    律师流动是人员流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法律服务市场化的一个必然结果。随着律师从业人员的增加,律师服务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律师事务所的分立、解散等现象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律师的流动。然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律师流动的主要原因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健全,造成律师事务所内部凝聚力不足,因而出现了人员流失的问题。此外,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人员控制也是造成律师流动的一个原因。因此,律师的流动可以划分为律师的积极流动和律师的消极流动两个方面。

    过于频繁的律师流动,无疑会破坏律师事务所的稳定和长期发展规划,也不利于律师的个人发展。因此,如何有效规范律师的流动问题是现代律师事务所管理当中的一个非常突出问题。但是,律师的流动并非没有什么积极意义。首先,适度的律师流动能够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尤其是分配机制的科学化。律师的流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律师从一个同事变成未来的竞争者的过程。律师的流动无疑有助于体现律师的市场经济价值,促进律师分配机制的动态平衡。其次,律师的适当流动过程,就是律师业内部的资源整合过程,其结果有利于实现律师业内人力资源的重新配置,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竞争能力。因此,坚持“保障人才合理流动和促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是一个正确的方向,对律师流动采取严格抑制态度是不可取的 。

    二、委托人——律师关系与律师的流动

    委托人——律师关系无疑是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中最为重要的关系。没有委托人,就没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流动不仅仅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事情,还会对于与委托人的关系产生影响。换言之,律师的流动可能会引发律师对委托人的劝诱,导致委托人的流动。因此,委托人的利益,是探讨律师流动问题时必须关注的一个维度。正确认识委托人——律师关系是认识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的关键。

    《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如果不按照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应当受到处罚。因此,一般认为,律师——委托人关系的双方主体分别是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对这种收费制度的解读,很容易得出委托人是律师事务所的“资产”的结论,即委托人是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而不是个别律师的委托人。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角度来认识委托人与律师的关系的。然而这并不能反映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实质。律师事务所、它的律师和它的委托人之间的实际关系,既可能支持也可能不支持这个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假设。从委托人的角度看,作为代理关系之基础的委托人的信任可以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因而要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并由律师事务所为其指派律师来提供法律服务;第二种是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委托人基于这种信任才和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第三种则是委托人基于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全部或者部分律师的混合信任,才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因此,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在委托人——律师关系的构建上,可能仅仅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然而,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则必须承认委托人是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
来源:中国律师调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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