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商务部发布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并将于7月20日正式实施。纺织品出口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优势产业,涉及1900多万的就业人口和众多企业的利益,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日前,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外贸司副司长孙际文、世贸司副司长俞建华就《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出台的情况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出口限制措施有法律依据 尚明说,不久前,美国、欧盟等因我国的纺织品出口有较大的增长,相继对我国出口纺织品启动了设限措施,或者进行了特别限制措施的立法,出口限制导致了我国纺织品出口和生产很大的不确定性。对此,企业普遍反映国外客商订单减少,而有订单的部分企业“抢出口”现象严重。6月11日,我国与欧盟就纺织品达成了较高出口数量的双边贸易协议,如没有相应的管理手段来规范国内纺织品的出口,就会使纺织品出口贸易秩序继续混乱,也难以保证双边贸易协定的有效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出口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尚明司长认为,出口限制措施属于行政许可手段,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应该有法律或法规的依据才能通过部门规章进行管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对外贸易法》第16条、18条、19条规定,对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或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货物,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可以采取临时出口限制措施,并以出口许可证的方式进行管理。 出口限制措施公开、公正、透明、便利 商务部在制定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根据立法法的要求,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商协会和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多次与我国海关和质检总局等部门沟通,才最终出台了管理办法,使办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绝大多数企业的权益。管理办法共32条,分别就主管部门,管理商品目录,受管理商品范围,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计算方法,确定出口实绩的原则,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安排许可总量的5%支持新加入经营者,剩余数量的上交,原产地证书,电子联网核查,样品、展品的出口以及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等进行了规定。其中企业比较关心的出口数量计算方法和确定出口实绩的原则规定得相当详细。关于管理办法的特点,尚明说,一是公开,依法制定,公开征求意见,分配方式和计算方法公开;二是公正,既考虑了企业的出口业绩,也考虑了新增企业的实际需要;三是透明,对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品种,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包括产品类别、产品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地区、实施的时间、出口许可总量等。同时对于企业出口许可的管理手段以及违反办法的处理等,也实行高度透明的管理;四是便利,许可证申领实行属地化,方便企业申领,同时也规定了许可证可以网上申领。 10类纺织品实施临时出口许可证管理 管理办法施行后将有哪些纺织品纳入该办法的管理是众多纺织品出口企业十分关心的问题。孙际文说,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的规定,有关国家(地区)对我国实行限制或者双边协定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品都可列入管理范围。2005年6月11日,中欧签署了《中欧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服装的谅解备忘录》,因此,7月20日实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将包括该备忘录涉及的10类纺织品。根据欧盟海关分类,这10类纺织品分别是:输欧2类、4类、5类、6类、7类、20类、26类、31类、39类和115类,与此对应的中国海关共包括699个10位商品编码。这些商品编码将很快对外公布。 对于输欧10类纺织品的可出口总量如何确定,孙际文说,输欧10类纺织品的可出口总量按照《中欧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服装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的可出口数量确定。2005年6月11日—12月31日分别为:2类为26217吨,4类为1.5亿件,5类为6897万件,6类为1亿件,7类为2476万件,20类为6451吨,26类为796万件,31类为9609万件,39类为5521吨,115类为1911吨。2005年企业可获得的数量将按照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的出口数据来计算。 对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是针对特定市场还是针对全球市场的问题,孙际文说,属于国别管理,并非针对全球。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如在实施前已实行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的,自临时出口许可实施之日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再作为海关通关验放凭证。据此,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2005年第44号公告,自7月1日起取消对原《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所列产品实施的纺织品自动出口许可管理。 中欧纺织品谈判是一个利好的结果 在谈到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时,俞建华说, 2005年1月1日,全球纺织品最终实现一体化。一体化就是纺织品贸易也和其他产品的贸易一样,不再受配额限制。但是,三年前中国加入WTO的时候,我们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接受了一个关于中国纺织品出口的条款,这就是现在人们经常提到的242条款。这是一个对我们不公平的条款,是在加入WTO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规定在2005年一体化后到2008年前,如果证明中国纺织品出口造成市场扰乱或威胁阻碍贸易的有序发展,欧美可通过与中方磋商,对我国有关纺织品实行限制,增长率不高于7.5%。实践中,欧美对242段做出了宽泛的解释,设置了较低的门槛,为其频繁使用242段开了方便之门。今年以来,美欧对我国部分纺织品设限就是依据这个条款。 中欧纺织品谈判是在242段设定的条件下进行的。谈判的结果是我们改善了242段的条件,欧盟放弃了他们长期坚持的一些解释,同意克制使用242段。我认为这实际上是做出了弃用242段的政治承诺。在加入WTO后短短三年内,我们在中欧之间改善了242段对我设定的条件,这确实是一个利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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