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章搜索 |
 |
律师律所发展实务 |
 |
企业法律实务 |
|
 |
个人法律实务 |
|
| |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研究 | 苏朝娣 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律师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形成一批形象好、规模大的名所和大所,但大部分仍是成长发展中的中小型所,迫切需要在业务知识和管理经营方面做进一步的提升。因此,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治理机制,提高律师整体素质,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不断扩大和发展,有着各种因素在推动,其中关键是有一整套具备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同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也将有助于我国合伙所在管理方面走上一个新台阶。从近年律师业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律师业管理制度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关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管理;第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要素;第三,律师事务所的内务管理,构建和谐氛围。
一、关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管理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尚不允许律师个人执业,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国办所、合作所和合伙所。随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建立,所内业务不断扩大,专业化分工越来越显著。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的成败将不仅影响到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将直接影响到律师业的整体执业水平。因此,只有不断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才能从整体上提高律师业的社会诚信度,为律师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正是基于合伙的这种特性,从本质上要求合伙人之间互相信任,在法律意义上要求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否则,就无法充分发挥合伙组织具有的鼓励合伙人共同发展的优势。因此,虽然不同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往往有其不同的管理,但从总体上来说,也要形成一种比较稳定和有效的管理体系,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要形成有效的管理体制,具体来说,一般分为:
(一)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即决定事务所的重大事宜
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各合伙制事务所基本上已达成共识,都以合伙人会议作为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决策的内容一般由事务所章程规定,还有一些根据事务所章程应由合伙人会议决策的一般事项。
由于律师事务所发展阶段的不同、事务所规模大小的不同以及讨论事项的不同,表决通过的比例或方法应有所不同。有的采用一致通过的方式;有的采用绝对多数的通过方式;这种方式强调了合伙人之间互相沟通、协商、妥协再到互相一致的过程,这种过程将有助于合伙人相互之间建立信任,有助于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价值观和目标,从而有助于保持合伙人队伍的稳定。
(二)实行分工管理、分级管理
所谓分工管理,就是根据本所章程,分别制订合伙人会议、管委会、行政总监和纪律监督小组的职责范围,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分工管理。这是指横向管理而言的。
所谓分级管理,是指纵向管理,就是根据以上分工,一级管一级,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管委会去执行,管委会决定的事项,由行政总监去执行。行政总监出席管委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凡是管委会会议决定的事情,一律由主任负责对外分布,执行情况也由他收集和反馈给管委会。
合伙人根据律师所自身实际情况,经过实践取得了较明显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开,首席合伙人与管委会主任分设后,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各司其职,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克服了高度集权、三者责权不分的现象。二是行政总监的设置,使合伙人尤其是首席合伙人和管委会主任,从大量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大事,抓办案;三是使律师所向管理专业化发展。管委会例会制度的建立,以及由主任管理的做法,更加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作用,各项工作都有人管,内部管理井井有条,律师所的管理逐步走上统一化、专业化的轨道。
(三)事务所的核心管理层,即具体负责执行事务所权力机构形成的各项决议,管理事务所的日常事务
核心管理层指的是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能够在日常管理中起到决定作用的事务所的内部机构或者合伙人。核心管理层的具体形式各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不同,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设立的事务所主任外, 还有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等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合伙人,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核心管理形式:主要有主任负责制、执行合伙人负责制、管理委员会负责制等形式。专业化分工的加强,管理难度相应增加,管理层次也就必须相应 | |
| 声 明:凡注明"来源:法律无忧网"的稿件,可用于非商业用途的转载,但须注明作者和"来源:法律无忧网www.001law.com"。本网的其它转载稿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您如对稿件内容或版权有疑议,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