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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
    
  褚智昀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21世纪的中国,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关怀下,中国律师队伍得以迅速发展。中国律师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为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完善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少数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散、乱、差”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规范迫在眉睫。本文试图在律师事务所中构建内部控制制度,解决少数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业务质量、收费、财务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律师事务所管理中的漏洞。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 内部管理 内部控制 

  内控制度是外来语,英语为Internal Control System。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使用“内部会计控制”的术语,作为根除“大危机”中虚假会计信息泛滥的根本措施之一。1949年,美国会计师协会的审计程序委员会在《内部控制,一种协调制度要素及其对管理当局和独立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性》的报告中,对内部控制首次作了权威性定义:“内部控制包括组织机构的设计和企业内部采取的所有相互协调的方法和措施。这些方法和措施都用于保护企业的财产,检查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提高经营效率,推动企业坚持执行既定的管理政策。”进入90年代,内部控制的研究突破了会计控制的囹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2年COSO委员会发布《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报告,即著名的COSO报告;1995年,AICPA又以《审计准则公告第78号》的形式发表。COSO报告提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当局以及其他人员为达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等三个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同时,该报告提出内部控制应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五个相互联系的要素。其主要内容分别为: 

  (1)控制环境,从而构成一个单位的氛围,形成影响内部人员控制其它成份的基础。 

  (2)风险评估,指管理层识别并采取相应行动来管理对经营、财务报告、符合性目标有影响的内部或外部风险,包括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 

  (3)控制活动,指对所确认的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单位目标得以实现的政策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指为了使职员能执行其职责,企业必须识别、捕捉、交流外部和内部信息。 

  (5)监控,指评价内部控制质量的进程,即对内部控制改革、运行及改进活动的评价。 

  COSO报告提出的这个由"三个目标"和"五个要素"组成的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得到公司董事会、管理当局、投资者、债权人、审计人员及专家学者的普遍认可,因而成迄今最权威的内部控制的概念。 

  “法律和其他机构随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想保持政治和社会的价值观,和由此产生的生活目标,他们一定要改变。这一点对于法律机构中最重要的部门――律师业十分重要。当保留和提高社会价值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律师业也必须变化”(齐汉姆著《法律服务的提供:律师个人和律师组织的责任》)。正因为此,新时代环境下,“法律是执业而非生意”的说法被彻底打破了。我们愈加深刻地认识到,职业的传统、原则和道德准则本身并不足以使律师事务所在变化的市场中保持不变。律师事务所必须满足客户的需求。客户需要划算的法律服务,而这种需求要求事务所要具备上乘的管理。于是乎,有效的管理原则,广泛而迫切地需要引入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和律师自身的执业活动中。 

  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及其近期在中国金融界等诸多领域内的成功应用,国人似乎将其认识仅限于金融特别是银行业。值此律师业大规模整顿,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成为此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主要任务之际,小子不才,大胆地意识到,转变经营观念,增强控制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亦应当是我国律师业迎接市场竞争的基本前提,律师事务所引入内部控制势属必要。故此,笔者不辞鄙陋,大胆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例,尝试构筑律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大家。 

  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中,合伙人会议应当是整个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与决策机构,事务所主任、各业务委员会及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成事务所的高级管理层。由此,笔者尝试在事务所确立如下内部控制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内部控制的三大目标。 

  如果说良好的管理是所有事业成功的关键。那么,一个正确的管理目标的确立与明确,就是事业成功的基础。事务所的一切管理必须始终处于一个明确的管理目标的指引下,没有目标的管理是混乱而无序的,甚至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故此,在展开关于事务所内控制度的内容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要确立如下目标: 

  1.操作性目标:确保事务所各项活动的效果和效率。 

  2.信息性目标:确保事务所财务及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及时性。 

  3.遵从性目标:确保事务所及其人员对现行法律和规章的遵从。 

  二、律师事务所内部控制的五大组成。 

  1.控制环境。 

  合伙人会议负责定期确立并审查事务所长期性和阶段性的经营战略及重大政策。理解经营的主要风险,确定这些风险的可接受水平,保证事务所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步骤识别、衡量、评审和控制风险。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确定的战略和政策。明确责任、授权和报告关系,确保所委派的责任能够有效地执行。并建立一种控制文化(即身处事务所的所有人员都需要理解和发挥其在内控程序中的作用)。确定适当的内控政策(确保所有人均处于内控之中),同时监督评审内控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2.风险评估。 

  事务所权力层与管理层要注重关注事务所整体目标和各项业务目标活动的制定和衔接。识别内外部那些妨碍目标实现的活动。对影响目标实现的变化加以认识并调整各项政策与工作程序,恰当地处理任何新的或者过去不加控制的风险。

  3.控制活动。 

  高级管理层特别是业务委员会,通过高层检查、直接管理、信息加工、业务控制、确定指标、职责分离等方式,指导事务所人员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实施管理指令,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规避不良业务,化解事务所风险。同时,在此系统内,建立适当的控制结构,明确定义各管理级别的控制活动,联系风险评估以此来保证政策和管理指令的执行。 

  4.信息与交流。 

  事务所在业务经营与管理活动中,加重搜集和交换各类为开展业务经营、事务所管理及控制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充分的和全面的内部财务、经营和遵从性方面的数据,以及关于外部市场中与决策相关的事件和条件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当可靠、及时、可获,并且尽可能最大化地涵盖事务所的全部重要活动。并最终形成有效的交流渠道,以确保相关信息传达到应被传达到的人员,并且所有人员充分理解和坚持现行的政策和程序。 

  5.监督评审。 

  即事务所高级管理层对内控的管理监督。事务所管理层构筑合理的监督评审程序,将其作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一部分,不断地定期予以评价。同时,建立有效而全面的内部审计,及时适当地直接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各项内控工作的缺陷,并使其得到果断处理。 

  最后,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内控制度本身并不是一种单独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活动,也不是所有管理制度或者管理活动的综合体。其实质应当是一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循环往复的过程。故此,一个有效的律师事务所内控制度,应当能够有效地防止事务所管理及业务活动中弊端与错误的产生,从而产生效率和效益。 

  人类长期行进在追求光明与自由的路途中,而作为正义斗士化身的律师业亦不断在其中寻找着自身的完善与发展。现代管理理念的引入与律师自身修养培育相结合,中国律师业的明天必定辉煌。 


    ――本文出自《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百篇优秀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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