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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探究 作者:周显根 | 没有最好的分配机制,只有最适宜的分配机制。律师事务所建立何种工资分配方式,才能有利于律师产业的发展,是当前律师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1993年开始实行的效益工资分配机制,对中国律师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国办律师事务所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是中国律师业在发展过程中适应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和2000年7月14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司法部制定了《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实施方案,全国绝大部分国办律师事务所在2000年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把原国资律师事务所改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业已步入成熟发展时期,但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式并未随脱钩改制工作的完成实行相应的调整或变化;2002年司法部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进行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进、推广以执业质量、资历、专业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工资分配办法。这表明原有的分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已不合当今律师业发展要求,也与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相悖。为此本文试就律师分配机制作些探讨,以求教同行。
一、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现状及其缺陷
目前律师事务所大多实行效益工资制即由律师事务所按律师业务收费多少,给合伙人和非合伙人一定比例提成作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报酬,可分配利润由合伙人按协议予以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存在以下缺陷:
(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价值取向与市场经济规律相背。主要是:1、在效益工资机制下,律师驱利而动,只关心个人提成报酬,希望个人提成比例越高越好,不关心事务所本身发展和事务所法律服务社会效益。2、律师事务所积累少,削弱了律师事务所经济基础,影响了律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3、造成了律师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和律师业畸形发展。效益工资机制造成律师争抢大标的案件,对一些标的小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常不关心;更有甚者,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得到大标的案件,各使门道,给中间人给予回扣,形成律师行业不合市场规律的不公平竞争;有时司法行政部门衡量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好坏,也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收费高低予以决定,而不是以律师服务质量进行评判。4、造成律师收费的混乱。一个普通刑事案件,有时律师收费达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完全没有市场经济规则可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收费高低根本无法反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质量高低。
(二)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方向发展。主要原因是1、律师在实行效益工资分配制下,见异思迁,频繁转所,造成律师事务所人员不稳定性;有的律师宁做鸡头,不做凤尾,一旦条件成熟,就想占山为王,申报设立新所;目前,律师事务所量不断增加,但法律服务质量并没有明显变化。律师事务所有关管理措施很难在这些人员身上落实。2、律师分配实行效益工资制,造成律师事务所管理松散。有时律师事务所组织有关学习,律师常借口与当事人谈案等为由,不参与律师事务所经常性学习活动。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地位高低、发言权大少,取决于律师收费高低,而不是按律师事务所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来决定;律师制度意识淡薄,没有较强的自律意识。3、效益工资分配制,造成律师事务所缺乏凝聚力和向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包括合伙人,由于受效益工资制影响,均十分关注自身的业务收入;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靠律师个人单兵作战,律师之间缺乏团队协作精神;律师之间包括合伙人之间关系纽带主要是“面子、人和”这一道德约束,如失去这一约束,律师则各奔前程。
(三)效益工资制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主要表现1、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没有独特的买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优势不能形成有效的配置,造成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之间无法进行正常合作,影响律师法律服务质量,不利于律师产业市场完善与发展。2、律师平时不注重业务学习,不注重业务发展中存在法律问题调研,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没有深究案件中涉及的有关法律专业问题,反而有时违反律师职业纪律或道德规定,搞不正当关系或对当事人包揽诉讼或作不恰当许诺,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3、由于律师法律服务没有专业特色,反过来又影响了律师事务所向规范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二、律师分配机制设想
律师事务所在决定律师分配报酬时,应当做到:一是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向规范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不断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基础和抗风险能力;二是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律师的法律服务 | | 来源: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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