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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探究
作者:周显根     
  没有最好的分配机制,只有最适宜的分配机制。律师事务所建立何种工资分配方式,才能有利于律师产业的发展,是当前律师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1993年开始实行的效益工资分配机制,对中国律师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国办律师事务所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是中国律师业在发展过程中适应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和2000年7月14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司法部制定了《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实施方案,全国绝大部分国办律师事务所在2000年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把原国资律师事务所改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业已步入成熟发展时期,但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式并未随脱钩改制工作的完成实行相应的调整或变化;2002年司法部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进行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进、推广以执业质量、资历、专业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工资分配办法。这表明原有的分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已不合当今律师业发展要求,也与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相悖。为此本文试就律师分配机制作些探讨,以求教同行。

    一、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现状及其缺陷

    目前律师事务所大多实行效益工资制即由律师事务所按律师业务收费多少,给合伙人和非合伙人一定比例提成作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报酬,可分配利润由合伙人按协议予以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存在以下缺陷:

    (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价值取向与市场经济规律相背。主要是:1、在效益工资机制下,律师驱利而动,只关心个人提成报酬,希望个人提成比例越高越好,不关心事务所本身发展和事务所法律服务社会效益。2、律师事务所积累少,削弱了律师事务所经济基础,影响了律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3、造成了律师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和律师业畸形发展。效益工资机制造成律师争抢大标的案件,对一些标的小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常不关心;更有甚者,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得到大标的案件,各使门道,给中间人给予回扣,形成律师行业不合市场规律的不公平竞争;有时司法行政部门衡量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好坏,也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收费高低予以决定,而不是以律师服务质量进行评判。4、造成律师收费的混乱。一个普通刑事案件,有时律师收费达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完全没有市场经济规则可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收费高低根本无法反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质量高低。

    (二)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方向发展。主要原因是1、律师在实行效益工资分配制下,见异思迁,频繁转所,造成律师事务所人员不稳定性;有的律师宁做鸡头,不做凤尾,一旦条件成熟,就想占山为王,申报设立新所;目前,律师事务所量不断增加,但法律服务质量并没有明显变化。律师事务所有关管理措施很难在这些人员身上落实。2、律师分配实行效益工资制,造成律师事务所管理松散。有时律师事务所组织有关学习,律师常借口与当事人谈案等为由,不参与律师事务所经常性学习活动。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地位高低、发言权大少,取决于律师收费高低,而不是按律师事务所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来决定;律师制度意识淡薄,没有较强的自律意识。3、效益工资分配制,造成律师事务所缺乏凝聚力和向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包括合伙人,由于受效益工资制影响,均十分关注自身的业务收入;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靠律师个人单兵作战,律师之间缺乏团队协作精神;律师之间包括合伙人之间关系纽带主要是“面子、人和”这一道德约束,如失去这一约束,律师则各奔前程。

    (三)效益工资制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主要表现1、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没有独特的买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优势不能形成有效的配置,造成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之间无法进行正常合作,影响律师法律服务质量,不利于律师产业市场完善与发展。2、律师平时不注重业务学习,不注重业务发展中存在法律问题调研,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没有深究案件中涉及的有关法律专业问题,反而有时违反律师职业纪律或道德规定,搞不正当关系或对当事人包揽诉讼或作不恰当许诺,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3、由于律师法律服务没有专业特色,反过来又影响了律师事务所向规范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二、律师分配机制设想

    律师事务所在决定律师分配报酬时,应当做到:一是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向规范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不断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基础和抗风险能力;二是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律师的法律服务水平和产业化能力;三是有利于体现律师法律服务的公正与效率,不断促进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机制完善和律师综合素质的提高。因而,律师的分配机制在当今一段时期应实行滚动年薪制为宜即在年初确定每个律师基准工资,年终根据律师当年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业绩等,确定律师当年最终报酬;具体方法是:

    (一)确定律师基准工资。制定律师基准工资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1、律师的执业期限,包括律师取得执业证时间,律师在所内执业的时间;2、律师的专业技能包括律师的专业学历,律师职称,有否存在相关专业学历,执业技巧;3、律师的法律服务业绩包括律师业务收入,办案质量,调研学术文章;4、律师的执业能力包括律师开拓业务能力,协调处理能力;5、律师前三年的报酬性工资收入,原则上以律师事务所的收入不超过50%比例为限。具体以下列方式确定:
执业期限 专业技能 服务业绩 执业能力 前三年报酬收入

    (10分) 15分 25分 10分 40分
    执业证取得时间 律师在所外时间 律师在所内时间 专业学历 律师职称 相关学历 执业技巧 业务收入 学术论文 办案质量 其它文章 开拓能力 协调能力 个人自创收入 与他人合办收入
2分 3分 5分 5分 3分 2分 5分 12分 5分 5分 3分 5分 5分 25分 15分

    说明:1、表格中的分计是把律师前三年个人平均报酬进行各项定量比例转化,计算出科学的基准工资;2、各项中的小分是指各项中每个基本指数占该项的百分比予以转换计算;3、律师基准工资是计算律师当年滚动工资的基数。

    (二)确定律师基准工资后,应制定律师当年滚动工资计算办法。律师事务所在制定律师滚动工资方法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律师或专业部室的业务指标包括收费指标,案件指标,法律援助指标;2、法律服务质量包括办案质量,社会效应,有无投诉;3、专业服务技能包括专业水平提高程度,专业服务领域调研能力;4、律师或专业部室所获荣誉;5、规章制度遵守情况等。具体可按以下百分比计算:

    业务指标占60% 收费指标(70%) 注:如未完成基本收费指标的,可按每万元进行扣点,如差距较大的,可加倍扣点;反之亦然。
    案件指标(10%) 
    法律援助(5%) 注:如出现拒绝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该指标所占比例全扣;反之不扣。
    新类型案件(5%) 注:新类型案件可按业务收费和特点进行适当调点;如有影响性的案件,即使未完成指标,均应给予加点。
    业务开拓(10%) 注:业务开拓与收费指标、案件指标相互关连,确定该项指标是在完成前二项指标基础上确定业务开拓的增长幅度,具体操作时可按业务开拓每增长或降低10%计算加点或扣点。
    法律服务质量,占15%,其中

    投诉 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案卷材料不完整 未及时归档 无法律文书 社会效应 注:如无出现前述情形,各项不加也不扣
扣1%-30% 扣1%-30% 扣1%-20% 扣1%-5% 扣5% 加1%-10% 
荣誉,占5%,如无获得相关荣誉的,该项不扣
服务技能,占10%,其中
专业水平明显提高 学术文章每发表一篇 案件以通讯形式发表 专业服务形成特色 能带动其它专业服务 注:如无出现上述情形,不加分,也不扣分。
加30% 加20% 加15% 加20% 加15% 
规章制度,占10%,其中
按时上下班 政治学习 业务学习 集体活动 文明活动 收案制度 注:如违反上述制度,应予扣分
1%-10% 1%-20% 1%-30% 1%-10% 1%-10% 1%-20% 

    上述各项因素,只是计算律师滚动工资参考因素,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当年计划,划定各个律师或专业部室具体指标,然后根据律师或专业部室年终完成工作情况,根据参考因素,计算律师当年滚动工资。

    (三)为使律师分配机制得以顺利实现,充分体现律师按劳取酬的原则,在律师分配实行滚动年薪制时,必需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该制度应包括:

    1、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
    2、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3、案件来源登记办法和转承办法即案件不是来源于经办律师,但按分工要求,承接案件的律师又必须把案件转移给其他律师经办,在此情况下,必须划定承接案源律师和承办律师利益分配办法,以共同促进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
    4、滚动工资计算考核办法。
    5、律师服务工时确定办法。
    6、考核人员确定办法。

    三、律师实行滚动年薪制的作用

    律师事务所实行律师分配滚动年薪制,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其表现:

    (一)有利于律师分工和合作,促进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主要是:1、律师可以根据自已的兴趣和爱好,知识结构,业务特长,确定自已专业发展方向,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各个律师专业特点,设立若干专业部室,使本所发展成为具有一定服务特色的律师事务所。2、各专业部室的律师,在承接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时,可根据客户要求和法律服务的难易,以最大限度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这就必然要求律师之间的进行合作与分工,发挥律师团队作用和精神,做到律师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律师或律师所之间不正当竞争。3、能形成各律师或专业部室对法律服务市场敏锐的反应能力。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律师业面临的复杂竞争局面,律师服务领域已不是单纯诉讼活动,而是向更广泛的领域发展,在此情况下,只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才能对法律服务市场作出正确的预测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的管理。主要表现:1、有利年轻律师的培养和律师人才阶梯化,律师分配机制实行滚动年薪制,就要求律师之间开展合作与分工,这就为年轻律师发展与成长提供了一个平台,年轻律师也不需为生计而担忧,因为律师事务所已为他们确定了基本的基准工资。2、有利于律师法律服务市场信息共享和利用,增强律师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比如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各个律师由于部室相同,他们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共同的理念,各人的能力、经验和智慧,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能做到优势互补,提高客户的服务满意度。同时在对待外部信息方面,相互间能做到及时传递,促使律师不断改善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律师自身的危机感和紧迫感。3、有利于律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律师分配实行滚动年薪制,并非单纯依据律师业务收入来衡量,而依据一套完整的考核办法来决定律师年终报酬,这就必须要求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时,严格按规定操作,严格遵守质量第一的价值取向和信用至上的服务理念。

    (三)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化建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规模化均是律师事务所品牌化建设的前置条件,在律师实行滚动年薪制后,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化建设会如虎添翼,主要是:1、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会更加注重事务所的整体形象和利益。2、律师会更加关心律师事务所发展进程,会注重和保护律师事务所品牌文化建设。3、律师会更加关心律师事务所的集体公益事业,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会更加注重律师法律服务社会效应,促进律师事务所品牌美誉度。

     四、分配机制的二点立法建议

    (一)改变目前律师税收政策,目前,税务机关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重,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发展;至今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准则,易造成律师在税收问题上做文章。为促进律师业的发展,《律师法》应增加或变更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条款即允许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二)提高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门槛,把《律师法》规定的三人可设立律师事务所改为五人以上可以申请设立,在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时律师执业期限上其中三人执业期限不少于八年,把设立律师事务所注册资本改为二十万元以上,这样有利提高律师法律服务质量,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方向发展。

来源: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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